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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新闻

2017年9月8日,中永律所开展了学习“司法解释四”的活动。此次学习活动由中永所刘艳红律师主讲。​

时间:2017年09月21日

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注释【2017】16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非常注重律师业务及专业素质的提高,积极探讨学习新知识。2017年9月8日,中永律所开展了学习“司法解释四”的活动。此次学习活动由中永所刘艳红律师主讲,除外出律师外,其他律师全部出席会议。司法解释四主要围绕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的主题,包括27条规定,涉及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刘艳红律师围绕上述领域对法条做了详细全面的解读。

刘律师表示,司法解释四对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法可诉性、加大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力度、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起到促进作用。弥补了公司法的漏洞,给利益受到损害的股东、董事、监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和维权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