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中永新闻

2017年12月8日下午,中永所举行了题为“商标诉讼策略的制定”的业务培训,本次培训由本所黄馨瑶律师担任主讲,侯成训律师担任主持。​

时间:2017年12月19日

2017128日下午,中永所举行了题为“商标诉讼策略的制定”的业务培训,本次培训由本所黄馨瑶律师担任主讲,侯成训律师担任主持。

商标诉讼中,同一争议可选的诉讼策略往往有多个选择,不同的诉讼策略的选择又对诉讼结果有直接影响。本次培训中,黄馨瑶律师通过讲解她成功代理“沟帮子”熏鸡商标行政诉讼案的过程,详细介绍了商标诉讼策略选择的分析方法及选择依据,并与与会者进行了深入的商标业务交流。

辽宁沟帮子云杉熏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杉公司”)于20116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的“死家禽、鱼制食品、肉罐头、水果色拉、食用果冻、熏猪肉、香肠、板鸭、牛奶制品”商品上。辽宁尹家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尹家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云杉沟帮子商标与其5463189号“沟帮子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的“肉、死家禽、猪肉食品、鱼制食品、蛋、牛奶制品、食用油、酱菜”商品上)及627274号“沟帮子 goubangz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的“肉、家禽、野味、肉汁”商品上)相似。商标局认为云杉沟帮子商标与沟帮子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驳回异议。

尹家公司不服,提起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云杉沟帮子商标与沟帮子商标的相同部分沟帮子是固有地域名称,该地区生产熏鸡产品已有几十年历史。云杉公司的宣传使用证据、获奖证书可知云杉沟帮子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显著特征、且宣传中没有刻意攀附沟帮子商标,误导消费者将云杉沟帮子商标与尹家公司相联系,因此在“死家禽”等产品上两商标可以区分,不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死家禽、鱼制食物、肉罐头、水果色拉、食用果冻、熏猪肉、香肠、板鸭八项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尹家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馨瑶律师及团队在代理尹家公司的过程中,通过深入分析案件证据及考察尹家公司及沟帮子熏鸡的历史,并结合以往案例,确定了以论证尹家公司为沟帮子熏鸡历史、文化、法律权利传承人的诉讼策略,并进行了成功的论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包含“沟帮子”商标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差异不大,属于近似商标标志。根据尹家沟帮子熏鸡集团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进行宣传和使用的时间比较长,与沟帮子熏鸡的历史沿革一脉相承,且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证据,尚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使用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审判决后,被告及第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后原审第三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最高法院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