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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新闻

2018年1月12日,中永所邵青律师在中永所大会议室为全所做了一次“从案件说起——谈谈代理诉讼案件的心得体会”的业务交流与培训。本次培训会由中永所合伙人侯成训律师主持。​

时间:2018年01月19日

2018年1月12日,中永所邵青律师在中永所大会议室为全所做了一次“从案件说起——谈谈代理诉讼案件的心得体会”的业务交流与培训。本次培训会由中永所合伙人侯成训律师主持。


邵律师从他代理的五起典型案件说起,与律所同仁一起分享了办理重大民商事、刑事、国家赔偿案件的心得体会。


邵律师首先就如何更好地查找和利用学者专著、理论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系列图书等为案件胜诉加分,与大家进行了经验分享与交流。邵律师从一起二审胜诉,为当事人挽回5000万元经济损失的私募债券纠纷案说起。某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以保全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成立为由没有支持当事人提出的以该土地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诉讼中,邵律师认真研究了大量相关理论文章和著作,跳出了担保法乃至物权法的框架重新审视本案,将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同时也是我国担保法理论权威学者曹士兵所著的《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有关司法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理论作为上诉的主要理论观点,在庭审中和代理词中充分阐释了该理论观点与本案案情的契合性。


依据《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的相关论述,担保方式不仅可以运用在民事关系中,也可以运用在司法程序中,比如财产保全担保、先于执行担保、强制执行担保等。这些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应由民事诉讼法予以调整,司法程序中的担保行为系公法调整的担保行为。与经济活动、民事关系中的担保相比,司法程序中的担保既是对诉讼相对人利益的担保,也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担保,其担保目的中含有保障诉讼安全的成分。虽然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在形式上仍然与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行为相同,比如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但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在性质上与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具有三方面的不同,即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二是向人民法院提供;三是需法院审查认可。而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已完全符合了司法程序中的担保的上述三个特征。


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提出的本案属于司法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担保的观点,作出了二审改判,为本案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然后,邵律师就如何更加有效的将查找到对案件有利的相关裁判文书材料作为参考资料提供给法庭,并说服法官接受律师的观点和意见进行了举例说明。


最后,邵律师还就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如何更加细致地梳理卷宗资料,如何提高阅卷成效等相关问题为大家进行了实例讲解。


培训会议上,大家踊跃发言交流,现场气氛活跃。最后,琚向晖律师、刘欣律师、计永胜律师、舒建仁律师、侯成训律师等几位合伙人分别对邵律师的此次培训进行了总结与点评。大家纷纷表示希望全所的律师以后能就自己案件办理的经验和心得,多与律所的同仁进行分享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