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中永新闻

中永律所代理著作权维权获法定最高额顶格赔偿​

时间:2018年02月13日


近日,由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韵律师代理的著名绘画艺术家冯健男老师诉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获一审判决。该案获一审法院在法定赔偿限额内顶格判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属罕见。

案情简介:

原告:冯健男,是我国著名的绘画艺术家,1964年毕业于南京艺术学院美术系油画专业,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电影家协会会员、上海美术家协会理事。曾参加三十多部动画片的编导、设计与绘制;创作出版了五十多本连环画及绘本儿童图画书。创作的《好猫咪咪》《九色鹿》《神鱼驮屈原》《神农鞭药》《女娲补天》等作品,色彩绚丽、古朴典雅,以强烈的中华民族风格和个人艺术特色享誉海内外,多次获得国际、国内大奖。其中1982年创作的《九色鹿》获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亚洲文化中心主办的《野间国际儿童图书插图大赛》二等奖,1989年《神农鞭药》获首届中国风俗画大赛优秀奖。

被告: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主办主管,属国家级出版社,是国内唯一一家承担外宣出版任务的专业少儿社。

1986年被告向原告约稿,原告创作了中国古代神话八个故事的文字脚本,其中包括涉案的《女娲补天》和《神农鞭药》文字作品,为此,双方于1986912日签署了《文字脚本(创作)约稿、出版合同》。后被告又就故事绘画向原告约稿,原告创作了《神农鞭药》故事的绘本(绘画作品),双方于19861022日签署了《绘画约稿、出版合同》。以上合同原告均仅授予被告十年的出版权,合同约定十年后被告如需重印应事先通知原告并补签合同。

 在原告对被告的授权到期后,被告在未告知原告,亦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分别于19975月、20153月再次将上述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和绘画作品)复制、出版、发行投入市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女娲补天》一书的文字作品由原告改编、美术作品由案外人毛水仙绘画,并非原告一人创作,但在署名上却标注作者:冯健男一人,侵犯原告享有的署名权。

原告发现被告侵权行为后曾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置若罔闻,被逼无奈原告委托律师启动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出版发行、销售并销毁侵权图书(《女娲补天》2015年版、《神农鞭药》2015年版);

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新民晚报》《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3、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冯健男人民币500,000元。

本案亮点:

本案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包含法定赔偿上限顶额的赔付,道歉声明及销毁停止发售侵权图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乃罕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原告冯健男在美术绘画创作领域的知名度和涉案作品的类型及艺术价值,被告海豚出版社侵权的主观意图、侵权行为性质及影响程度的基础上酌定判决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0元。该判决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117日发布)(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意见强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意见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过去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过低,造成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创新活力。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社会创新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此为冯健男老师给中永律所书写的表扬信内容: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贵所长、王韵大律师好!

二月一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庄严宣判了:我状告海豚出版社侵我权案,我全部胜诉!我是多么的高兴啊!与此同时我得衷心的感谢王韵大律师!

早在二零一四年八月我就发现海豚社第一次侵我著作权,我出于友情也就算了,未和他社联系讨说法。

不料,二零一六年七月十日我在与粉丝们的图书签名时,又意外发现海豚社又一次侵我权了!我多次致电与他社交涉,可他们置若罔闻,若无其他事且态度蛮横耍赖一拖再拖,两年多过去了,弄得我十分气愤,束手无策,毫无办法,灰心丧气。

这时我巧遇了王韵大律师,他鼓励我说冯老师,别灰心我帮您来维权!王律师那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捍卫法律尊严的信心和决心,深深打动了我!使我看到了希望!于是我决心走维权之路。近一年多来,王律师用出差之机,两次等门拜访,调查取证,耐心仔细地解释法律规定,我特聘他为全权代表,我案大获全胜,王大律师功不可灭!我全家再次谢谢王韵律师!即颂艺祺!

画家、编导冯健男顿首

公元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于上海浦西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