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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新闻

中永律所王韵律师当选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并发表主题演讲​

时间:2018年03月30日

2018年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研讨会在京召开,本次大会除对研究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进行换届选举外,主要围绕“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这一主题,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展开充分研讨。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成功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曲三强,名誉会长刘春田。会议同时选举产生了新的理事会、监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韵律师受邀参会,并当选为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会上,王律师做了主题为“电子游戏带来实质性相似的新问题”的发言。王律师从改编权与“实质性相似”的标准等角度出发,对改编权的保护边界做了简要的分析。

一、什么是改编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一是利用了原作品的表达。二是包含有演绎者的创作。

产生新创作的问题通常不难判断,甚至于只要演绎作品的表现类型不同于原作品,即可以认为具备必要的独创性,比如文字作品到影视、漫画作品到游戏等。

但是对于利用了原作品的表达的多少才构成演绎,在实践中产生较大分歧。通常认为,演绎作品是在原作基础上进行演绎,应利用了原作的基本表达或核心内容。比如整体上与原作内容相符的属于典型的改编,只利用原作一个元素或片段的不应属于改编。

郑成思老师认为:作为文学作品, 即未改变原作的主要情节; 作为艺术作品, 即未改变原作的造型或画面结构。

王迁老师认为: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

二、实质性相似判断中对必要情节的要求

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改编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

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需首先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通常案件中需要多考虑作品情节问题,如在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中,于正作品《宫锁连城》与《梅花烙》整体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因此被认定为侵犯了改编权。王韵律师由此强调,必须要考虑侵权作品中包含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这种表达,如果改编作品中有包含足够具体的原作品的这种表达,且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他同时举例,在《胭脂扣》诉《胭脂盒》案中,由于角色性格、人物关系、总体情节的不同,使两部作品在独创性表达上体现出了整体性差异,尽管从《胭脂盒》中隐约可以看到《胭脂扣》的影子,但这种印象更多地体现为借鉴而不是演绎,由此判决推出没有侵权。

三、电子游戏案件中体现出不同的判断趋势

在金庸作品诉《武侠Q传》游戏案件中,一审判决认为:涉案游戏使用了作品中人物名称及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阵法、场景设置等(角色对应76个占游戏总角色数量70%、武功对应82个占比71%,游戏关卡与作品故事场景对应8个,占比25%),从构成改编最重要的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来看,并未包含足够具体的单部涉案小说的情节设置,在游戏中也未达到较高的数量与比例,没有认定构成改编。

在上海法院关于《鬼吹灯》诉《寻龙诀之大粽子英雄》塔防游戏案件中,一审判决认为:涉案游戏使用了与《鬼吹灯》系列小说中相同的角色(胡八一、王凯旋、Shirly杨、丁思甜、大金牙、精绝女王等)、装备工具(摸金符、金刚伞、探阴爪)和盗墓规则(鸡鸣灯灭不摸金、分则死合则生),诸多情节(草原的来信、张三爷的遗训、进入关东军地下要塞、用风水秘术定位野人沟的金代将军墓、同伴背后凭空出现一枚手印、黑塔塔顶供奉的眼球等),足以构成《鬼吹灯》系列小说的独创性基本表达,故可以认定涉案游戏使用了这些表达。其次,从所占地位是否重要,认为这些要素构成此类游戏的基本表达形式,频繁出现的非玩家角色、武器装备、贯穿游戏始终的游戏规则,以及部分游戏关卡名称和背景文字都大量利用了涉案小说的独创性表达,可以使玩家区别此塔防游戏与其他塔防类游戏。是涉案游戏区别于其他塔防类游戏的重要标识,因此可以认定小说的独创性基本表达在游戏中占有重要地位并构成游戏的基础和实质内容。主持了原告侵犯改编权的主张。同一个合议庭在《鬼吹灯》诉《鬼吹灯摸金校尉》跑酷游戏(神庙逃亡)案件中认为:人物名称、道具名称、盗墓规矩等,脱离情节难以构成表达,因此原告不能对这些元素享有著作权,未支持原告侵犯改编权的主张。

在《斗破苍穹》小说诉《斗破乾坤》网页游戏案中,广州知产法院认为,作品名称、角色名称(药老、萧薰儿、土豆大师、小医仙、青鳞、纳兰嫣然、萧厉、萧玉)、境界名称(斗者、斗师、斗灵、斗王、斗皇、斗宗)、角色争夺的目标物品名称“异火”这四个方面的因素构成《斗破苍穹》小说具有独创性的基本表达。上述四个因素一起足以构成《斗破苍穹》小说独创的基本表达,故认定《斗破乾坤》网页游戏在上述四个方面与《斗破苍穹》小说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

关于被告认为应以故事情节作为基本内容来界定改编权的观点,以及认为只能以游戏背景主线和小说的故事情节来判断是否构成改编权的主张,广东法院也给出了明确的回应:……从客观上来说,网页游戏不可能像小说一样,表现为大段文字和具体故事情节的描述,故不能以此来否定游戏利用了小说的基本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