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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新闻

【业务培训】(执行阶段)多个债权人如何分配被执行人财产​

时间:2018年10月25日

中永所搬家后的第一次业务培训于20181019日下午在中永所大会议室举办。

本次业务培训的主题是《(执行阶段)多个债权人如何分配被执行人财产》,由我所苏志忠律师主讲。

苏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阶段)多个债权人如何分配被执行人财产”问题进行了讲解。对被执行人财产能够足额清偿全部债权和被执行人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全部债权这两种情况下的财产处置原则进行了阐述;在讲解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的财产处置原则时,又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两种情况下如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分析总结,归纳出(执行阶段)多个债权人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原则:

1、在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财产处置原则是“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不用区分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适用同一财产清偿原则。

2、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区分被执行人的主体身份,然后采用以下不同的财产处置原则:

(1)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或虽为企业法人,但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的),适用《执行规定》第90条至95条规定及《民诉法解释》第508条至512条的规定,采用“参与分配”方式,财产处置原则是“按各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

(2)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不存在《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的情形时,采用的是“申请破产或移送破产”处理方式,财产处置原则是“适用法律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原则”;

(3)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处理,财产处置原则是“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本次培训中,参加培训的人员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有关执行问题与苏律师进行了交流,苏律师结合具体案例一一做了解答,培训现场气氛十分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