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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新闻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时间:2019年04月18日

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是经常发生的情况,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律师实务中经常要面对的问题,下面就探讨一下有关这一方面的问题。

《民诉法》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依据2007年修订的《民诉法》229条和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253条(229条与253条内容完全一致)于2009年3月和2014年7月分别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即法释(2009 )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和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法释(2014)8号第七条的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由于两个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计算方法,因此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首先应确定迟延履行期间。2014年8月1日以前发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法释(2009)6号规定的方法计算;此后的,按法释(2014)8号规定的方法计算。

法释(2009)6号规定:“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迟延履行期间”。公式中的“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是指清偿的债务本金及至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之日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是指从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的次日起算到实际给付之日的期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是指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根据迟延履行期间的长短选择对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般分为:1年以下、1年以上5年以下和5年以上3个档),迟延履行期间小于一年的,选择人民银行一年以下贷款基准利率,依此类推。

根据法释(2014)8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法释(2014)8号文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是“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中的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债务基数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债务本金部分,不含未付利息),计算的期间为“迟延履行期间”(按日计算)。

根据法释(2014)8号文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法释2014年8号和法释2009年6号相比较的具体区别:

法释 2009年6号对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没有加以区分,而是合并计算,且以2倍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释2014年8号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各自分开,且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为固定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不再采用2倍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综上,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首先要确认“迟延履行期间”是否跨越2014年8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如果跨越,则需根据法释(2009)6号和法释(2014)8号规定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后相加;如果“迟延履行期间”发生在2014年8月1日之后,则按法释(2014)8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