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中永新闻

违法音乐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时间:2019年04月23日

一般来说,违法作品包括因内容本身违法而不能出版发行的作品和内容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出版发行等传播行为不符合出版发行等方面的行政法规的作品。前一类比较典型的是淫秽照片,后一类比较典型的是以买卖书号的方式出版图书。就音乐作品来说,被文化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作品即属于前一类内容违法的作品。没有取得版号即私自印刷销售的音乐专辑即属于后一类,其内容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违反了没有取得版号不得私自出版的规定。还有一类可以列入违法作品的是抄袭和未经授权的演绎作品等侵权作品。

一、“黑名单”作品

2015年8月,文化部开展了网络音乐产品的集中排查工作,并公布了120首内容违规的网络音乐产品“黑名单”,并要求互联网平台下架。原因是进入“黑名单”的网络音乐产品含有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或者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已被列入网络音乐管理黑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十六条[1]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实质上是对于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是否违禁的原则规定。根据该[1] 在《出版管理条例(2016修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中,均对于出版物、音像制品内容违规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条: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的第二条[1]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包括在互联网传播的音乐娱乐产品。因此,如果音乐娱乐产品存在内容违法,则文化部门有权禁止其在互联网传播。

那么,这些内容违法的进入“黑名单”的音乐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呢?《著作权法(1990)》《著作权法(2001修正)》的第四条均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所谓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主要就是内容本身违法的作品。该条规定在《著作权法(1990)》草案和送审稿中都没有。在后期审议期间,为了明确规定对反对、淫秽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不予保护,送审稿中新增了一条:“依法禁止出发和以其他形式传播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1] 参见宋木文:“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由来与归宿”,载刘春田主编:《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论坛文集》,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52页。1990年6月14日,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局联合致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这样规定不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最终将该条修改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提交审议。含有第四条的《著作权法(1990)》最终表决通过,但是一直受到法学界质疑,主要的理由包括与著作权是因创作行为而自动产生的原则相冲突等等。[1] 参见宋木文:“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由来与归宿”,载刘春田主编:《中国著作权法律百年论坛文集》,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52-353页。2010年著作权法修订时,该条被废除。《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内容违法的进入黑名单的音乐作品,依然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仍然有平台在继续传播这些作品,除了主管机关文化部门可以依照相关的行政法规禁止其传播外,作为这些“黑名单”作品的著作权人依然有权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依照著作权法提起诉讼要求相关平台删除涉案歌曲。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作品违法宪法、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相关著作权人不能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或传播,更不能从使用或授权他人传播中获得经济收益,著作权人即使维权也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即不能获得经济赔偿。

二、私自印刷销售的音乐专辑

没有取得版号即私自印刷销售的音乐专辑违反了国家关于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的规定,但是其本身内容并不违法。著作权人只要愿意,均可以授权正规的出版社进行出版发行。对于这类音乐作品的保护应当等同已经获得合法出版发行的音乐作品。如果他人对这类音乐作品侵权,著作权人完全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提起相关的诉讼。与内容违法的作品不同的是,相关的著作权人如果维权,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

三、抄袭和未经授权的演绎作品等侵权音乐作品

美国版权法103(a)规定:102条规定的版权客体包括汇编作品和演绎作品。但是对于使用具有版权的已有材料的作品的保护,不得延伸到作品中任何含有非法已有材料的部分。

中国著作权法并未对抄袭和未经授权的演绎作品等侵权音乐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作出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否认侵权音乐作品享有合法著作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第5条规定:未经许可演绎他人作品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对原作作者来说是侵权作品,但它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或复制,它本身是创作活动的产物,它的作者也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它本身是有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演绎作品。但由于这类作品毕竟未经授权演绎产生的,故使用时应经原作者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使用是侵权的。

在广州龙源影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中[1]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云法民三知初字第137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235号。同类的案例还有广东火烈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215号。何沐阳于2004年创作完成音乐作品《月亮之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以转让方式取得《月亮之上》的著作权。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于2005年发行了专辑《凤凰传奇—月亮之上》。2006年7月20日,被告广州龙源影视有限公司制作发行了CD《牛建党个人专辑》,曲目为14首歌曲,其中包含涉案歌曲《月亮之上》。经比较,广州龙源影视有限公司发行的《牛建党个人专辑—敖包的美丽》中的歌曲《月亮之上》较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发行的录音制品《凤凰传奇—月亮之上》中涉案歌曲《月亮之上》歌词减少了Rap部分,其余部分歌词基本相同,歌词基本相同部分曲也相似。广州龙源影视有限公司主张:故涉案曲目《月亮之上》侵犯了歌曲《敖包相会》的著作权,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孔雀廊公司是否享有对涉案歌曲《月亮之上》的歌词和曲的权利。孔雀廊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涉案歌曲《月亮之上》的著作权的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证实,虽然歌曲《月亮之上》的间奏六小节被生效判决认定为侵权作品,但该六小节间奏在《月亮之上》整首歌曲中所占比例极小,对整首歌曲的著作权并没有根本性的影响,故孔雀廊公司享有歌曲《月亮之上》除间奏六小节以外的词曲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