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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新闻

解决送达难的有效途径 ----诉前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当事人和律师在处理民商事法律事务时,无论是非诉阶段还是仲裁、诉讼阶段,经常会遇到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造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多种多样,除一方地址变化未通知另一方,或一方事后下落不明等原因外,恶意规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是主要原因。对民事诉讼案件而言,在法院目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如一方送达地址不明确,很难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快速、有效送达应诉通知、起诉书、证据、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件,而公告送达必然导致案件审理大大期限延长,增加诉讼的时间成本。因此,诉前约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法律后果,对解决送达难尤其是仲裁和诉讼阶段的送达难具有重要意义。

多年来,各级法院为解决送达难做出了各种努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要求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据此送达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该规定解决的仅是当事人起诉、应诉之后的诉中送达问题,不适用于诉前或一方当事人未应诉或下落不明的案件。

2016年3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跨区域管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法院,向全市银行发出《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提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适用范围、变更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一方当事人、仲裁机构、法院可依据合同约定依法送达,解决非诉阶段和仲裁、诉讼程序中的“送达难”问题,有效维护金融债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建议,已被银行接受并采纳,目前全国大部分银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具备“诉讼/仲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16日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其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现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壮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确定了诉前约定送达的有效性。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5日,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小贷公司)与陈壮群在线签订《网商贷贷款合同》,约定借款及相关双方权利义务。其中,合同特别约定: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陈壮群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为合同签约时输入支付宝密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陈壮群同意司法机关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陈壮群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陈壮群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签订后,阿里小贷公司发放贷款,但陈壮群未依约还款付息,故阿里小贷公司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向被告陈壮群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发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平台系统显示发送成功。陈壮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现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6月25日作出(2017)浙860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陈壮群返还阿里小贷公司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律师费等共计587158.25元。一审宣判并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审判工作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公信。司法实践中,许多“送达难”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受送达人躲避诉讼、拒不配合法院送达。在此种情况下,依靠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显然无法解决“送达难”问题。诉前约定送达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应该被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所吸收,丰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形式,与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相互补充,成为高效解决“送达难”的有效形式。

本案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合意约定了因合同纠纷成讼后,可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及电子送达地址、可适用的程序范围、地址变更方式、因过错导致文书未送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对送达条款均能够预见诉讼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该约定具有《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实质要件,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诉前约定送达条款虽然与在诉中由法院引导填写、统一的印制格式等形式不尽相符,但是只要其满足了实质要件,能够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有效解决送达难题,是一种更便捷、高效的送达。因此,本案例确认,当事人在诉前相关合同中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明确、具体约定的,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诉前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此外,笔者以“约定送达”为关键词,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与绍兴市耀龙纺粘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燕会新、聂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冯军、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对合同约定送达的法律效力均予以确认。

虽然以上案例都是借款合同纠纷,但是诚如“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壮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典型意义所述,诉前约定送达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应该被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所吸收,丰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形式,与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相互补充,成为高效解决‘送达难’的有效形式。因此,对其他类型的合同而言,诉前约定送达对避免诉讼、仲裁甚至非诉阶段的送达难,同意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律师在起草和审查各类型的合同时,注意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认其法律责任,通过规范化、模板化的合同条款约束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提出的合同送达地址条款范本(以下条款均加粗加重):

XXXA公司(银行)与XXXB公司(个人)就XXX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XXXA公司(银行)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_。

2、XXXB公司(个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_。

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XXXA公司(银行)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的方式向XXXB公司(个人)进行通知;XXXB公司(个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_的方式向XXXA公司(银行)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XXXA公司(银行)或XXXB公司(个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5、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