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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新闻

【业务培训】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解读​

时间:2019年08月08日

2019年8月2日,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邢志刚律师在共享办公区为全所律师做了一次“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解读”的业务交流与培训。

邢律师是中国旅游旅行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关于旅游服务法律问题的实务经验。在本次的业务培训活动中,邢律师首先提出“诗和远方”的主题,引出旅游的话题,随后就旅游中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为大家进行了详细介绍。

首先邢律师介绍了旅行社的设立与一般公司设立的不同----需要经过行政审批;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此外,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此后邢律师向大家介绍了一个案例,由案例引出话题: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该案案由为赵某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此后A旅行社将合同转委托给B旅行社,B旅行社旅游服务接待业务委托给C旅行社,此后在旅游过程中,赵某病发,经查,赵某既往有冠心病史,法院认定赵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系自身所患疾病所致,赵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转委托行为违约,但违约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地接社安排的地接人员未取得导游证,不具有从事导游活动的资格,亦未携带相关的急救药物,未第一时间对赵某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行程紧凑,一定程度上会容易诱发冠心病的发作。综上,判决旅行社承担20%的责任。邢律师指出旅行社担责20%较为合理,但“本院认为”说理不当,理由如下:一是过分强调导游提供诊疗服务,导游可能会涉嫌非法行医;二是行程安排成立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之前,如不涉及重大误解,虚假宣传,应属双方合意,无可厚非。

最后一个部分是关于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介绍: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旅游活动中,旅行社负有防止旅游者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提供合适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选择合格供应商;履行告知义务;采取安全措施;实施救助义务。而安全事故发生所涉善后处理的建议,主要有:紧急救治;保护现场;及时报备;力求事发地解决;在涉及后续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尽可能的聘请专业法律人员提供支持;伤者因涉及就医治疗、康复问题,不建议通过《和解协议》方式解决,但应要求相关单位就事件过程,责任承担做出相应书面承诺,并先期支付必要费用;涉及诉讼的,聘请专业律师处理。

培训过程中大家纷纷踊跃发言,积极提问,并表示希望全所的律师以后能就自己知识经验和心得体会,多与律所的同仁进行分享与交流。培训接近尾声,邢律师为大家播放了如何鉴赏音乐的视频,希望大家能够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得到身心的难得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