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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新闻

【业务培训】魏改莲律师案例分享会​

时间:2019年10月31日

2019年10月25日下午,我所魏改莲律师在事务所共享区域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例研究进行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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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师先从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现状出发,指出现实中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比如: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较高;

前期资本投入为零;大部分或者全部注册资本没有到缴纳期限。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负债,股东能否追究公司股东对债务的责任?这是研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初衷。

之后魏律师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的重要作用、注册资本三原则以及我国历次《公司法》修改中注册资本的不同处理做了总结。指出,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对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为其制度本身应有的含义,但是,维护股东利益不能要求牺牲债权人利益。在股东未能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仍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后环节魏律师还从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管辖、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范围进行了研究成果的分享;并进一步对于股东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增加注册资本下次的情况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进行了研究成果的案例分享。

魏律师的分享引起了大家对于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浓厚兴趣,大家热情高涨,现场气氛活跃。大家就各自遇到的实际案例、具体情况等与魏律师进行了深入探讨,收获颇丰。分享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