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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新闻

喜讯|中永王韵律师团队代理的多个案件入选2019年度中国十大娱乐法事例​

时间:2020年01月06日

2020年1月4日下午, “2019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与娱乐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评选依据“促进娱乐法治建设总体发展、维护娱乐行业的秩序”等评选标准,中国十大娱乐法事例新鲜出炉。中永所王韵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代理其中三件:温瑞安等作家诉《锦绣未央》作者周静系列抄袭案、《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著作权纠纷案【(2019)津03民终6号】、张牧野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纠纷案。其中张牧野系列纠纷案中“九层妖塔”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6)京73民终587号】入选2019全国律协知产委年会年度十佳案例。

1.温瑞安等作家诉《锦绣未央》作者周静系列抄袭案

2.爱奇艺诉飞益公司、吕云峰、胡雄敏视频刷量不正当竞争案

3.优酷公司诉蜀黍公司图解电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4.《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著作权系列纠纷案

5. 电视剧《武林外传》和《龙门镖局》不正当竞争案

6. 张牧野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纠纷案

7. 陈某等因盗播《流浪地球》等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罪

8. 新丽公司诉派华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9. 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侵犯“梦幻西游2”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10. 爱奇艺诉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分时出租VIP账号时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十大案例1.王韵律师团队代理系列案件中作家温瑞安诉《锦绣未央》作者周抄袭案。


温瑞安主张《锦绣未央》抄袭《温柔一刀》《寂寞高手》《逆水寒》等5部作品共13处语句和3处情节,13处语句涉3种抄袭方式: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体表达,均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均采用大量相似语言的相似组合和转折。《锦绣未央》在“发现阁楼”“出手相救”“追击搏斗”3处情节中采用了《温柔一刀》《寂寞高手》《逆水寒》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锦绣未央》构成对温瑞安作品的抄袭,侵害其作品著作权,并判决其向温瑞安承担赔偿责任。

入选理由:随着技术的发展,对前人作品的借鉴和作品抄袭形态都不断花样翻新。有效应对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侵权,需要对新的侵权方式及工具有全面完整的认识,准确区分合理借鉴与恶意抄袭。繁荣文化市场,首先要保障原创得到充分的保护,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本案为探索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样本。


十大案例4.王韵律师团队代理《牡丹之歌》诉《五环之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牡丹之歌》是1980年由乔羽作词、唐诃和吕远作曲、蒋大为演唱的一首脍炙人口的歌曲,原告众得公司经乔羽、乔方的授权依法独占享有《牡丹之歌》词作品以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之共有权利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018年4月,众得公司发现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共同出品的电影《煎饼侠》中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系擅自改编《牡丹之歌》音乐作品,众得公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五环之歌》的演唱者岳龙刚(岳云鹏)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案中,王韵律师代理被告之一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音乐作品属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众得公司根据授权有权单独起诉,但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主张曲作品及歌曲整体的相关权利,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众得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涉及《五环之歌》和《牡丹之歌》著作权纠纷的系列判决对不同作者完成的可分割合作作品,尤其是词、曲作者不同的合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利行使主体、侵犯改编权的边界及认定规则,做了较为清晰的司法确认,是对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理解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准确的诠释。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原因是原告不具有权利请求的基础,并非确认被告不构成侵权,故对可分割合作作品的权利保护、救济,具有反思和实践借鉴价值。


十大案例6.王韵律师团队的张牧野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纠纷案


本次入选的张牧野系列案分别为:

(1)张牧野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 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陆川、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号:(2016)京73民终587号,中永所王韵律师、刘丹丹律师代理原告张牧野。

张牧野系我国著名作家,创作《鬼吹灯》系列文学作品。《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包括《精绝古城》《龙领迷窟》等四卷。中国电影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 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陆川将涉案小说拍摄成电影,并以《九层妖塔》之名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原告认为,电影开头仅标明:“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而不署其名是侵犯署名权的行为;电影《九层妖塔》在改编摄制过程中,将原著小说的人物关系设置、主要人物的性格设定、故事情节的编排等都做了颠覆性的改动,这些改动已经严重歪曲、篡改了原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牧野关于署名权的诉求,但驳回了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在本案中,对电影的批评不是对原著的批评,更不是对作者的贬损,张牧野的声誉、声望并未因电影《九层妖塔》的改编摄制、上映而受到损害,因此电影制片方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张牧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张牧野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并不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成立的要件。涉案电影虽获得改编权但不能损害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二审法院于2019年8月8日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作者张牧野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改判应当停止涉案电影的发行、播放及传播,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该案成功入选2019全国律协知产委年会年度十佳案例。


(2)上海玄霆公司诉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群言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张牧野、第三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38号,中永所王韵律师代理五被告。

原告从小说作者张牧野处受让取得了该小说的著作财产权。万达影视公司经原告授权根据《鬼吹灯》第二部改编拍摄了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并于2015年12月18日正式上映。原告发现五被告在创作、出版、发行涉案《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图书时大量使用了原告《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人物名称、人物形象、人物关系、盗墓方法、盗墓规矩、禁忌等独创性表达要素。同时还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作品名称和主要人物名称,实施了一系列与电影《寻龙诀》有关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摸金校尉》沿用了《鬼吹灯》系列小说中的主要人物、盗墓规矩及禁忌手法,但小说的故事情节、故事内容与《鬼吹灯》系列小说完全不同,是一部全新创作的新作品;并且原告主张的人物形象、盗墓的规矩和禁忌等并非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畴,而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不是要素或抽象的形象。另一方面,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诉由,被告认为玄霆公司与张牧野关于《鬼吹灯》系列小说著作权的转让协议中仅限制了张牧野在新作品中使用“鬼吹灯”三个字作为作品名称或主要章节标题,并没有限制张牧野创作类似题材的作品;同时,“胡八一”、“Shirley杨”、“王胖子”只是该小说中的主要人物名称,并不能作为商品名称保护,被告在出版、发行、推广被控侵权图书的过程中,亦未将上述人物名称作为特有名称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作品中人物形象等要素受著作权法保护依据不足,张牧野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入选理由:张牧野系列案涉及“鬼吹灯”标识的违法性、作品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相互关系、作品名称应予保护的法益、作品人物形象等要素著作权保护等等前沿、复杂、颇具争议而又极具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系列案判决中,不同法院就侵权作品是否获得了改编权并不影响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著作财产权转让并不违反著作权法的禁止性规定、如何划分著作权法下作者创作贡献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对普通作品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商业贡献之间的界限、作品人物形象等要素能否不受任何限制地任意使用等问题作出精彩分析和重要判决,对于裁决原著作品作者与电影制片方之间的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案均有十分典型的示范意义。同时,法院如何在充分尊重作者正当权益的同时,平衡原著作者与制片方、传播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以维护产业的长远发展,还留有一定的延伸思考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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