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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永新闻

中永王韵律师团队代理的两起案件入选2019 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时间:2020年04月23日

2020年4月21日上午,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发布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中永所王韵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代理其中两件:“电影《九层妖塔》”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小说《锦绣未央》”侵害著作权系列纠纷案。其中《九层妖塔》侵害著作权案在此前入选2019全国律协知产委年会年度十佳案例。

1. “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 “MLGB”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3. “友阿”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4. “电视剧《龙门镖局》宣传推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 “饭友App抓取微博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 “《武侠Q传》游戏”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 “电影《九层妖塔》”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8. “小说《锦绣未央》”侵害著作权系列纠纷案

9. “吹牛App”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10. “员工私制电表对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十大案例NO.7  “电影《九层妖塔》”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1)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终587号

           (2016)京0102民初83号

原告:张牧野

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陆川

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

(2)案情

知名系列小说《鬼吹灯》由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创作,其中,《鬼吹灯之精绝古城》讲述了三位当代摸金校尉,为揭开部族消失的千古之谜,利用风水秘术,解读天下大山大川的脉搏,寻找失落在大地深处的龙楼宝殿。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 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陆川将涉案小说拍摄成电影,并以《九层妖塔》之名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中永所王韵律师、刘丹丹律师代理原告张牧野并主张,电影《九层妖塔》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小说相差甚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改动范围,对小说存在严重的歪曲、篡改,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且未给张牧野署名,侵害其署名权,请求四被告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在作者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在判断合法改编行为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依据是否违背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意愿这一主观标准,而应当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张牧野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受到损害。据此,一审法院支持了侵害署名权的主张,并判决中影公司等在传播涉案电影时为张牧野署名并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驳回了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张牧野不服,提起上诉。

张牧野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并不是认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利益。涉案电影将主要人物胡八一及shirley杨分别设定为羿王子后裔及具有异能的鬼族后人,并将涉案小说从普通人类摸金校尉利用风水玄学探险的故事,改为具有超能力的英雄后人与鬼族人和怪兽战斗的故事。上述改动是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核心表达要素的大幅度改动,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超出了必要限度,导致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被曲解,因而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二审法院于2019年8月8日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作者张牧野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改判应当停止涉案电影的发行、播放,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3) 法院点评

本案系知名小说改编成电影而引发的侵权纠纷,社会关注程度非常高。当前,文化产业中普遍存在将畅销小说改编为影视剧的文化产品衍生方式,本案纠纷反映了当前影视剧行业的改编行为所面临的挑战,同时,本案对现行著作权法如何理解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了有益探索。改编权属于财产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包括改编权在内的作品财产权的转让并不影响作者享有该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将他人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许可的,有权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何谓必要的改动,如何判定相关改动对原作品进行了歪曲、篡改,存在不同的认识。一审判决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所强调的歪曲、篡改应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对原作品作者的声誉造成贬损,二审判决否定了此要件。上述分歧体现了本案的重要研究价值,此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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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案例NO.8 “小说《锦绣未央》”侵害著作权系列纠纷案

(1)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5民初62752号等

原告:温瑞安等12人

被告:周某

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 案情

2012-2013年,周某(笔名秦简)创作并在“潇湘书院”网站上连载了小说《庶女有毒》。后周某将该小说改名为《锦绣未央》,并于2013年出版发行。全书共六册、1530千字。小说《锦绣未央》与温瑞安等12位知名作者在先发表的《温柔一刀》《身历六帝宠不衰》等16部权利作品相比,就语句而言,或者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或者均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或者均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就情节而言,小说《锦绣未央》采用了上述16部权利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共存在763处语句、21处情节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共计114千字。温瑞安等12位知名作者分别提起诉讼,请求周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中,我所王韵律师代理知名作者原告温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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