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多种用工形式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系列之四

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案例分析

案情概要

申请人:黑某某

被申请人一:苏州某服务外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包公司”)

被申请人二: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

申请人黑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入职外包公司,自愿被安排至外包公司承包的科技公司 “人审服务外包”项目担任审核员工作,月工资标准为3550元,办公地址为外包公司租赁办公地址顺义某广场A座。2019年9月19日,黑某某填写《离职申请表》,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2019年9月27日,黑某某主张其在职期间,公司因其怀孕,诱骗威胁其签署离职申请。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与外包公司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9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外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N+12个月工资,共计49700元;

3、请求科技公司就第2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调解

1、确认黑某某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9月19日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19年9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

2、外包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黑某某在职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五千六百元;

3、黑某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三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本案所涉及的全部事项。

评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不是本文阐述的主要问题,所以在这里不做过多赘述。我们主要探讨黑某某的第三项仲裁请求:请求科技公司就第2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黑某某与外包公司,科技公司三方之间是何法律关系,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不同的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及责任归则原则均不相同。

根据科技公司与外包公司签署的《技术外包服务协议》《结算条款》,黑某某与外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包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分析:

1、科技公司与外包公司签署的《技术外包服务协议》约定,为整合利用外部专业化资源,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科技公司将其非核心业务项目委托由外包公司提供技术外包服务,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2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黑某某与外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黑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入职外包公司,自愿被安排至其承包的科技公司项目担任审核员工作。外包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范围:“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的生产流程处理和品质检测处理,为企业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2、《技术外包服务协议》约定:“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均非甲方之雇员、代理人或员工,甲方不对乙方技术服务人员给予管理、监督或控制。乙方应履行所有与完成服务有关的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持人员和时间记录,处理每月工资结算、提供全部责任保险。乙方独立负责向其技术人员支付报酬及提供福利。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追溯有关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由乙方承担。”

3、《结算条款》约定:“验收方式为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定期对乙方的工作成果进行确认,甲方指派项目负责人监督乙方项目执行及服务提供。甲乙双方按月对实际技术服务进行结算,甲方每次支付乙方服务费用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该结算周期内的工作情况报告。”

4、 黑某某的工作地点为外包公司租赁的办公场地。

从以上证据中可以看出:首先,外包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劳务外包服务;其次,黑某某的入职时间与科技公司与外包公司签署的《技术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的外包服务起始时间吻合,且工作地点为外包公司办公场所。再次,《劳动合同》已明确提示告知黑某某将被安排至外包公司承包项目工作,黑某某并科技公司所招聘,科技公司也并未参与对黑某某的管理,而是由外包公司在现场对其的工作活动和行为直接进行管理,并独立负责向其支付报酬及提供福利。第四,从《结算条款》来看,费用结算标准及方式为外包公司向科技公司提交该结算周期内的工作情况报告,由科技公司对其工作成果进行确认后,按月对实际技术服务进行结算。也就是说,科技公司买的是“工作成果”,至于如何完成工作科技公司并不参与、管理、控制。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外包公司,科技公司是劳务外包法律关系,黑某某为外包公司提供劳动,与科技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外包关系中劳动者受外包公司管理,外包公司应独自承担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