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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地区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 有关政策问题的解读

时间:2020年02月01日

鉴于近期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期间,可能导致单位在节后不能正常开工、员工不能正常上班提供劳动,因此,我们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疫情防控事宜的政策,就相关具体问题解读如下。

一、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规定:…(三)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14日,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按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来自国内其他地区职工的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对处于14日医学观察期的职工,执行弹性工作时间;实行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居家工作,或者提供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督促其做好自我防护。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方案,严格履行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提倡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鼓励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召开会议优先采取视频方式,现场会议要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加大座位间隔、保证会场通风。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市内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和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正常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满足市民日常生活。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一、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二、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二、解读

1、关于延长假期:根据国务院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针对该延长的3天假期(1月31日—2月2日)的性质,我们认为应该属于特殊情况下安排的休息日,而不应属于法定节假日。因此,如果单位安排员工在此期间工作且无法安排补休的,应该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

2、关于延长的复工期间(2月3日—2月9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原则,我们认为延长的复工期间应该属于紧急情况下的停工停产期间,既非法定节假日,也非法定休息日。而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上述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需要注意的是,此期间的2月8日、9日两天为休息日(周六、日)。因此,我们认为:无论员工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是否提供劳动,单位均应正常支付工资;2月8日、9日未提供劳动的,不予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且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

3、关于14日的医学观察期: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应执行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实行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居家工作,或者提供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

4、 区别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方式:

公司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同情形的员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 患病员工:对于已经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依法给予员工

医疗期,在法定医疗期内,按照公司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隔离员工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公司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3) 未能及时返京员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公司可以优

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或安排补休。对于法定年假或者补休期满仍未能返京复工的员工,可以考虑安排员工待岗,每月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

4) 14天医学观察期员工:实行错峰上下班或者安排员工居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