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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怎样请求免除履行合同责任?

时间:2020年02月06日

当前,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仍然肆虐,还未得到有效的控制。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给全国各个行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给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困难,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以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除履行合同责任,应该怎么办呢?

一、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

本次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确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测到的,也是没办法避免的,不以合同当事人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另外通过自己的努力也无法克服的,从字面意思上理解,符合不可抗力的所有法律特征,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此为由请求免除履行合同责任。

回想2003年的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即不可抗力条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尽管该通知已经被废止,但对本次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003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所撰写的《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6期)中对2003年“非典”疫情的认定表述为:“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三、有关法律关于发生不可抗力能产生的法律结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向合同对方当事人请求免除履行合同责任

(一)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免除履行合同责任的请求;

(二)上述请求的提出应当及时,尽量减轻给合同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和合理评估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自己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四)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人为任意扩大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对此理由及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予以认可;

(六)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条款,约定免除合同一方当事人免除履行合同责任的内容。

应特别提醒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发出免除履行合同责任的请求后,合同对方当事人对此不予认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自认为可以免除履行合同责任而擅自不履行合同责任,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必然同意。如果自以为是,就可能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免除履行合同责任

一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及后续处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受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如果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将此争议提交给相应的仲裁机构予以解决。

总之,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给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依法提出请求,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