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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初解:韩国电影《寄生虫》陷“抄袭”疑云

时间:2020年02月20日

韩国《寄生虫》是由奉俊昊执导的剧情片,于2019年5月在韩国上映,获得第72届戛纳国际电影节最佳影片金棕榈奖,第91届美国国家评论协会奖最佳外语片奖;第四届澳门国际影展亚洲人气电影大奖。在第92届奥斯卡金像奖共获得了最佳影片、最佳导演、最佳原创剧本、最佳国际影片4项大奖。

2月17日《今日印度》报道, 印度泰米尔电影制片人PL Thenappan在社交媒体上发帖称奉俊昊导演的《寄生虫》剽窃了自己的电影, 正在准备提起诉讼。Tenapan称《寄生虫》是《Minsara Kanna》的翻版:“奥斯卡颁奖典礼后我看了《寄生虫》,它与我们电影的内容很相似。我会在国际律师的帮助下立案,他们夺走了我的电影核心情节。”

据悉,1999年制作的印度电影《Minsara Kanna》讲述了一个男人为了争取爱情而隐瞒身份,在富有的恋人家中当保镖,男主角的弟弟和姐姐也分别隐瞒了真实目的,进入豪宅作为管家和厨师一起生活的故事。而在电影《寄生虫》中,长子基宇隐瞒真实学历,去一户住着豪宅的富有家庭担任家教后,一家人也依次隐瞒真实身份进入豪宅工作。

那么,从我国版权法的角度上,是否构成抄袭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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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视作品抄袭如何判断?

对于侵权作品的认定,目前实践中一般以“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除非有合理抗辩理由,否定可认定构成侵权。

“接触”,包括可能和有机会接触了他人作品。一是作品未发表但有证据证明他人实际接触了该作品,二是作品已发表,处于公之于众①的状态。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范围也应该进行划定。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但是并非作品中的所有要素都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的基本原则,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应当是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区分思想与表达的主要方法是抽象概括法,需要将作品中的思想进行剔除。对于戏剧等涉及故事的作品而言,通常会有一个主题,该主题当然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戏剧作品中每一处细节的描写,则构成表达。从作品的主题思想到无数具体的细节是一个像金字塔般自上而下的过程:主题思想——故事梗概——每章中的情节设计——每节中的情节设计——每段中的情节设计——具体的文字表达”。被抽象概括的内容相较下一层级是“思想”,相较上一层级则属于“表达”。②而想要准确划定“思想与表达”之间的界限,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就具体个案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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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1月第六版)

二、 是否会侵犯改编权?

2014年,湖南卫视热播电视剧《宫锁连城》被指侵权,作家琼瑶认为本剧的剧情内容与自己的作品《梅花烙》高度一致,于是琼瑶将《宫锁连城》于正以及其他相关法人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北京高院最终认定剧本《宫锁连城》侵犯了琼瑶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改编权侵权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种,即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实施改编,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也是公众通常认知的“抄袭”行为的一种。具体到该案中,法官同样采纳了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判定要件。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放可以视为剧本《梅花烙》的发表,并可据此推定被告接触了剧本《梅花烙》。在实质性近似的判断方面,法院认为: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通过21个情节涉及的“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情节事件与串联关系”“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的对比,法院认为:剧本《宫锁连城》虽然在故事线索上更为复杂,但是琼瑶主张的作品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均可映射在剧本《宫锁连城》的情节推演中,即使存在部分情节的细微差别,但是并不影响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在情节内在逻辑推演上的一致性。部分情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代表整体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在整体上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琼瑶作品享有的改编权。③

三、结论是……

根据前文所述,回归到韩国电影《寄生虫》与印度电影《Minsara Kanna》之间来看,两部电影的主要梗概似乎存在类似,均为人物隐瞒身份/学历去富人的家庭任职,兄弟姐妹(家人)此后也隐瞒目的(身份)一并去富人家工作后一起生活的故事。但是故事梗概显然并未足以到达具体的“个性化表达”层面,是否构成侵权或者构成侵犯改编权尚需就故事情节、人物关系、人物设定等及其逻辑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和比对。很遗憾,笔者虽然宅在家里,但这两部片子基于版权问题都没法子看到。

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②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1月第六版,第50页

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