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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办字〔2020〕30号 解读

时间:2020年03月13日

自2020年1月23日起,武汉市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得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随后,随着疫情的严峻,湖北省实行严格的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特殊时期要有特殊政策,疫情期间,在疫情防控到位的总前提下,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各部门政策频出。

2020年3月1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办字〔2020〕30号),本文对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确保首都严防输入防疫措施落实到位,所有滞留湖北人员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擅自离鄂返京。”因此,虽然目前疫情已得到控制,但是仍然不能掉以轻心,所在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四方责任”要求,疫情防控仍是首要目标。

二、“稳定滞留湖北人员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1. 用人单位不得在滞留湖北期间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或退回滞留湖北的劳务派遣人员。对于滞留湖北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当顺延至滞留湖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允许返京后,由双方协商处理。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并没有排除用人单位与滞留湖北人员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该通知强调,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也就是说,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即使不能提供劳动企业仍须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但是,此次《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关于工资的支付,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与滞留湖北人员协商一致,可通过采取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双方需要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发出降薪通知。

2) 用人单位可安排滞留湖北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对于此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在滞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

3) 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在滞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且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应安排工作。

4) 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滞留在湖北的,用人单位应在滞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

5) 该通知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对其他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自2020年3月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支付不低于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1540*2=3080元/月)标准。同时,实施临时性岗位补贴政策:对在我市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20年3月起至相关规定允许滞留湖北人员返京的当月,按照在京参保滞留湖北人员人数给予临时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据实申请,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标准按照本单位滞留湖北人员每人每月1540元标准给予临时性岗位补贴。(具体申请时间、流程见通知原文)也就是自2020年3月起,对于滞留湖北员工,企业不用在按照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只要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1540*2=3080元/月)标准即可。

三、用人单位应留存滞留湖北人员的返京火车车次、航班班次等证明材料,以及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备查。如实填报信息,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发放资金将予以追回,并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通知原文如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办字〔2020〕3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力做好北京疫情防控工作,严格做好返京人员管理,关心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以下简称“滞留湖北人员”),稳定劳动关系,经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首都严防输入防疫措施落实到位

所有滞留湖北人员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擅自离鄂返京。所在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四方责任”要求,摸排目前滞留在湖北未返京人员,逐一联系,重申并严格执行未经允许暂不返京的要求。滞留湖北人员务必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做好自身防护并配合当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稳定滞留湖北人员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应充分理解滞留湖北人员,不得在滞留湖北期间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或退回滞留湖北的劳务派遣人员。对于滞留湖北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当顺延至滞留湖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允许返京后,由双方协商处理。

2.用人单位要主动与滞留湖北人员沟通,做好安抚工作。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安排滞留湖北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

3.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与滞留湖北人员协商一致,可通过采取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4.滞留湖北人员能够通过灵活办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的,以及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滞留在湖北的,用人单位应在滞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对其他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自2020年3月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支付不低于本市基本生活费二倍(1540*2=3080元/月)标准。

三、实施临时性岗位补贴政策

对在我市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20年3月起至相关规定允许滞留湖北人员返京的当月,按照在京参保滞留湖北人员人数给予临时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据实申请,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1.补贴标准。按照本单位滞留湖北人员每人每月1540元标准给予临时性岗位补贴。

2.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在滞留湖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允许返京前,应当于每月月底前提交当月补贴申请。

3.申请流程。用人单位自3月16日起,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或“就业超市”-“临时性岗位补贴”提出申请(http://rsj.beijing.gov.cn)。在线做出相关承诺,并申报单位信息和滞留湖北人员信息。补贴资金将按照社保基金缴拨流程拨付至用人单位。

4.材料备查。用人单位应每半月至少1次对本单位滞留湖北人员进行信息确认,了解人员状况,做好记录,同时要留存滞留湖北人员的返京火车车次、航班班次等证明材料,以及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备查。

四、形成服务保障合力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加大对滞留湖北人员的服务保障力度,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要指导用人单位用足用好本市援企稳岗和稳定劳动关系政策,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切实保护滞留湖北人员合法权益,专门开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绿色通道,快审快结纠纷案件。要及时办理返京失业人员的相关待遇申请,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提供“一人一策”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转岗就业。

2.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我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滞留湖北人员工资待遇等合法权益,畅通对话渠道,协商解决争议。符合临时性岗位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3月底前摸清目前滞留在湖北未返京人员情况,如实填报信息,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有效,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发放资金将予以追回,并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