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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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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的合同纠纷处理及防范

时间:2020年04月20日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迅猛,各地政府依法采取了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交通管制、强制隔离、停工、停业、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等防控措施,以防止疫情扩大和传播。疫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对旅游、餐饮、运输、娱乐等行业产生的影响非常明显,由此也引发了部分民商事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产生了一些合同纠纷。有些当事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等。

1、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次肺炎疫情,人民群众对疫情的爆发及政府采取的各项行政举措不可预见。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事由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不可抗力事由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

(一)部分或全部免责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由此可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

3、法院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则

针对此次疫情期间的合同纠纷处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司法解释或其他相关规定。参照SARS期间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案例一

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和解撤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原告宋某租赁被告吴某房屋,租期3年,租金每月2600元。该房屋产权性质为公寓,屋内热水由所在楼栋的酒店统一供应。2020年1月25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四川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宋某租住房屋所在楼栋的酒店停止营业,导致宋某无热水使用,给其正常居住带来不便。因宋某已经支付租金至2020年4月21日,其要求吴某减免房租,但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宋某向法院起诉,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2020年1月21日-4月21日租金及房屋押金。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四川微法院”APP收到原告宋某立案申请后,当日即通过“和合智解”在线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视频调解。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减免原告一个月租金,并约定若截至2020年4月22日因疫情导致酒店仍未恢复营业供应热水,就自愿解除租赁合同。原告申请撤诉。

案例二

张某与胡某解除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8日,原告张某委托其母亲到被告胡某的婚庆店办理婚庆仪式的手续,并缴纳5000元定金。其后,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爆发,自贡市政府出台政策要求取消所有餐饮及婚宴。原告张某遂联系被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庆仪式协议并退还定金5000元。被告以其已向第三方支付购买鲜花、礼炮费用及对新人照片进行了喷塑等为由拒绝退还定金。2020年2月5日,原告通过四川微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庆服务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婚庆定金5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结果】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微信视频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认识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因素,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调解意见:各自承担一半损失。婚庆公司于调解当日退还了原告婚庆定金2500元。

案例三

某制衣公司与两家潮牌服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民营制衣公司与两家潮牌服饰公司分别签订《服饰采购合同》,两家服饰公司之间为关联企业。合同签订后,某制衣公司按约供应服饰,但两服饰公司未按约付款,欠付货款达400余万元。制衣公司分别起诉要求两服饰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违约金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两服饰公司的银行帐户。两服饰公司应诉后,认可欠付货款,并表示曾承诺还款,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服饰专卖店关闭, 春节黄金旺季无营业收入,还有高昂成本;且因账户被保全,影响了员工工资发放、支付社保等必要费用。

【裁判结果】

静安区法院受理两案后,通过线上审理,其中一案当庭撤诉;另一案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为:两服饰公司认可制衣公司全部诉请,但先行支付三分之一款项,并分期归还余款,制衣公司在收到先期款项后,解除全部财产保全。线上庭审当天,某制衣公司即收到两服饰公司100万元。目前已正常还款两期。

案例四

四川自贡某大型彩灯企业与某外地企业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四川自贡某大型彩灯企业(以下简称“彩灯企业”)与某外地企业签订了元宵灯展承揽合同。受疫情防控影响,灯组制作和安装工作自2020年1月28日停工,当时灯组制作和安装已完成80%,外地企业已支付50%的灯组制作款。由于彩灯企业在元宵节前难以复工并按约定完成灯组制作安装,外地元宵节灯展也因疫情影响难以举办,彩灯企业与外地企业就灯组制作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

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公益服务团队接到彩灯企业咨询后,立即视频连线企业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基本情况和双方争议焦点,并组织律师对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经认真研究合同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最高法的指导意见,以及非典期间类似案例等,德途所律师提出,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对本案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在本案中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彩灯企业对于其难以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形,应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外地企业,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对于已完成的灯组制作安装费用,外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德途所律师协助彩灯企业起草了相关法律函件,并积极参与合同双方协商沟通,通过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彩灯企业与外地企业达成协议解除合同,外地企业按实际工程量支付灯组制作安装款。

【案件评析】

本案是律师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协助企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的案例。四川自贡灯会是自贡市经济文化一体发展的重要产业,受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彩灯行业产生了合同纠纷。本案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彩灯企业无法继续履行灯组制作安装的合同义务,外地企业也无法如期举办灯展,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同时采用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四个案例分别涉及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这四类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纠纷。可以看出,法院审理或者律师参与调解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般都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充分考虑疫情影响,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诚信磋商、互谅互让、共渡难关,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撤诉方式解决纠纷,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体现了法院或律师在处理涉疫情民商事纠纷时,坚持情理法相统一,积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4、相关合同纠纷的防范

笔者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设置以下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应指合同签署日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所有事件,而且该等事件是合同各方所不能控制、无法预料、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上述事件应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政策或一般商业惯例认可为不可抗力的任何其他事件。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受合同项下上述事件影响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可中止履行,并应自动延长履行义务的期限,延长的时间与该延误期相等,并不被视为违约。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五日内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履行合同下义务所造成的影响。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共同协商以寻找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上述不可抗力的后果。

通过在合同中设置不可抗力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行为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作出约定,可以为有效的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此外,笔者建议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合同当事人应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积极降低或免除疫情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