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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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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可以转“债”吗?

时间:2020年04月21日

摘要

“股转债”如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股权回购情形的,其性质即为公司股权回购;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股权回购情形的,“股转债”实质是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权与债权是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两种权利,我们也经常听“债转股”“股转债”的说法,那么“债转股”“股转债”是否有法律依据,“股转债”的性质是什么,法律后果如何,本文将做简单整理,欢迎大家评阅。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即债权可以转为股权。

说到“股转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一个词,“可转换公司债券”,它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质是借条,举个例子,上市公司用借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向你借钱,发行时的面值为100元,期限为5年,在债券发行6个月后,你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把借条转换为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从债权人变为股东。也就是说,在上市公司股权可以转为债权。

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转债”是否可行呢?

一、“股转债”并非股权转让、公司减资

对于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是否可以转为债权,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约定,也没有“股转债”的法律定义。我们一般理解,股权转债权是发生在公司和股东之间,是公司股东将其对公司享有的股权转为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的行为。实践中,“股转债”常与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混淆。

1. “股转债”与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包括公司股东内部转让和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不包括“股转债”的情形。故,“股转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

2. “股转债”与公司减资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但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我国允许减少注册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决议作出,且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生效。

“股转债”是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债务增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减资不一致。

二、“股转债”的性质

1.“股转债”的性质分情况如下:

(1)如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股权回购的规定,“股转债”性质为公司股权回购。

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转债权协议,约定公司从股东手中买回公司股权,支付一定对价,股东停止行使股东权,并以公司承诺的对价对公司享有债权。那么该种约定实质与公司股权回购一致。

我国关于股权回购有如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如投资方与融资方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该“对赌协议”是有效的,也即“对赌协议”中关于公司股权回购的相关条款有效。

如符合上述关于股权回购的规定,我们认为“股转债”实质是股权回购,股权转债权协议即为有效。

(2)如不符合上述关于股权回购的情形,“股转债”实质为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

如不符合上述关于股权回购的情形,股权转债权协议实际上就导致了股东抽回出资并退股的法律后果。

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出资后,该资产即转化为公司的财产,公司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抽逃出资行为,抽逃出资会使公司资本减少,动摇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转债”的后续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如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股权回购的规定,“股转债”性质为公司股权回购。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将股权回购后如何处理呢?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也即,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以后须进入减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