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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下保护存在的争议(下)

时间:2020年05月13日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的争议

权利归属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重要研究问题之一。近几年,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增多、生成内容“质量”的不断提高以及商业化价值的出现,知识产权学界已经出现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利归属的不同观点,这些观点主要集中在“公共领域说”、“电子人作者说”、“自然人者说”。

“公共领域说”认为对于版权保护最后一个可能方式是不归于任何人,这种选择可能是最好的,比任何一种方式更适用于回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利归属的问题。⒄早期一些美国学者提出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于公共领域的观点,他们从使用者对于生成内容没有“额头出汗”的角度出发,认为有一定智能的机器自身不能作为权利的主体,所生成的内容就不属于任何人而落入公共领域,但这种权利归属明显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违背了人工智能投资者的初衷——即希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以给其带来价值和利益。

“电子人作者说”主张,应当确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其有权利能力,参照法律拟制“法人”的办法也可以将人工智能设置为权利的主体。需要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毕竟不是实体所以并不具备人身、财产以及诉讼权利,所享有的人格也属于有限人格。⒅这一理论在国内、国外也有一些支持者。比如,2016年的欧盟议会就建议将先进的人工智能登记为“电子人”,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义务,并为其缴费、纳税、获得养老金。这个主张打破主客体二分法的理论,大胆地赋予电子程序某些权利,彻底颠覆了现行的民法体系和理论。上文也具体分析了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现状,但是考虑到现在人工智能的整体水平,并没有具备超越人类智力水平的能力,还只是初级阶段。电子人作者说观点不能解决目前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且如若实行其耗费成本之巨也是难以想象的,因此,该观点虽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在当下很难再被人们所支持。

“自然人者说”是目前大部分学者所支持的观点,以坚持创作作品的主、客体之间不能转换为前提,主张人工智能是机器是私法中的物,不可以作为权利的主体而存在,同时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赋予了人工智能的开发者、训练者等相关参与人。

部分学者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所拥有的权利赋予了人工智能的控制人和所有人,然而,这些人认为虽然人工智能所产出的稿件在表达技巧上尽管不够完善,但仍可以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要是机器人独立进行的,就能成为被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他们认为人工智能所产出的作品同样享受该有的著作权,只是不能够像自然人一样主动行使这项权利。一般这样的情况,著作权法能够将机器人的作品作为保护的对象,以实现对其所有者和创造者地保护。具体地说,我们完全可以参考著作权法中针对职务、雇佣作品的相关规定,由制造那些机器设备的自然人去享有权利而不是机器人。⒆

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重要条件是源于训练机器的人,通过训练机器学习向其传递取舍数据的“价值观”。看似人工智能拥有的超强计算能力可以帮其解决很多问题,但这并不是创造力。究其根本,创造力是自然人给予人工智能在数据分析过程中进行价值取舍的能力,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人工智能的生成活动是对其制造者的创作意志的重要体现。⒇简而言之,该学者的观点是人工智能所产生的内容的著作权权利应当归属于它的设计者或训练者。

另外,在人工智能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争论主要是针对权利的归属,有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需要大量的进行数据的分析,所以权利应该属于著作权人,他们可以享有作品产生的权利并为之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然而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则坚持:编程者预先设置了人工智能的学习方法及生成方法,在使用过程中,我们都是根据预先设置好的算法来进行操作,从这个角度分析,权利(如署名权)就归属于编程者。然而如果承认了编程者拥有人工智能软件的知识产权,那么很容易出现编程者也是人工智能产物的受众者,但在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编写者不同的情况下,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能否获得生成内容的权利呢?一般来说以著作权和专利法的原则为基础,采取合同方式来进行权利的归属,或者通过认定为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方式予以解决。

四、小结

综上所述,不论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归属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这些争议一方面说明有很多学者看到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当前或今后一段时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在法律上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明确的规制和保护是有必要的,有问题,有争论而没有一个统一的论断,首先不利于司法实践,其次也不利于人工智能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下一章将基于经济、激励以及社会等不同维度进行考量,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广义著作权法下保护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