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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吃瓜:浅议代言人社会形象降低时品牌方的合同解除权

时间:2020年06月08日

近日,随着某知名艺人被爆出丑闻的社会舆论热度的攀升,笔者得知,该艺人代言的某产品的品牌方也有意与其解除合同,以避免因此带来的损失。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是,在代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代言艺人被广泛报道社会负面新闻,社会形象及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时,品牌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呢?

一、合同的解除途径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之规定,合同的解除途径有以下几种,第一,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约定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三,出现合同法第94条约定的情形时,即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时,享有法定解除权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代言合同中,除约定代言艺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例如拍摄广告、宣传片、海报等外,品牌一方通常还会约定,代言艺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并保持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不得做出有损于品牌方产品形象及商誉的活动和行为等类似条款。并通常赋予较为严格的违约责任,甚至解约。以此来避免代言人对代言产品造成的负面影响。

那么,当艺人出现负面新闻时,品牌一方是否能够就此主张行使约定解除权呢?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中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给出了新的审理原则,首先,只有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即实践中,要审查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其次,即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

因此,根据九民纪要的精神,当艺人出现负面新闻,社会评价降低时,品牌一方是否能够主张解除合同的关键还在于该负面新闻是否影响品牌方合同目的实现。

二、代言合同中的合同目的

品牌方与艺人一方签署代言合同的目的就在于提升产品的形象和知名度,促销产品。艺人代言产品促使产品的销量增长,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粉丝经济这一社会现象。

粉丝经济,顾名思义,就是利用艺人的明星效应吸引粉丝购买产品。因此,品牌商在选择代言人时,通常也会结合艺人的社会形象、粉丝基础、与产品的贴合程度等择优选择适合的代言人,而良好的社会形象也是其获得粉丝喜爱和支持的重要基础之一。

一个好的代言人能够为产品打响知名度,带动产品的销量增长,这毋庸置疑。但当代言人的社会形象及社会评价降低时,是否就会影响其代言的产品或品牌的形象,甚至损害产品及品牌形象呢?

笔者认为,当艺人出现社会影响较大、短时间内被媒体和社会大众所广泛关注和报道的负面新闻,尤其是涉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时,其“人设”可能会在粉丝圈中急剧塌陷,甚至可能导致其增加大量所谓的“黑粉”,并进而给所代言的产品营销带来负面影响的。比如,某位艺人因某事件导致社会形象骤降,新浪微博上曾经出现了抵制该艺人代言产品的话题,且阅读量、讨论量较大,在艺人代言产品的官方微博下,也出现了大量的要求更换代言人,否则,就拒绝购买该产品的留言。

图一源自新浪财经微博

图二、图三均源自网络截图

由此可见,艺人社会形象的降低是有可能为品牌形象带来反噬的,艺人在代言期间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对代言合同履行的完整性及合同目的的实现也具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品牌方应正确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因此,当艺人社会形象及社会评价大幅降低,且与品牌方签署代言合同最初的目的或目标相悖时,品牌方为避免自身遭受损失,可以主张行使解除权。

但合同的履行也应当保持其基本的稳定性,如艺人违约的情节轻微也并非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违约行为也未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发生不利影响的,品牌方不得任意行使解除权,否则,艺人一方也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经解除的,可以依法寻求救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注:本文配图均来源自网络截图,仅为说明本文内容使用,不代表本人观点,涉及艺人及品牌的部分均作遮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