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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之 参与分配所涉相关问题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多个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如何在各债权人之间分配被执行款。基于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本文做简单的分析:

一、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参与分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如果是公司法人,则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

2、存在多个债权人,并且都已经有生效法律文书(如果财产首封案件在诉讼中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已经将处置权移送轮后查封的执行案件的法院,在分配财产时应当为首封且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预留相应比例的份额);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经过法院扣划、拍卖、变卖所得的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4、被执行人已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出法定期限内,则不予分配。

二、参与分配中被执行款的分配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参与分配的各方主体,如果是抵押权人,则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当然如果有其它诸如建设工程的工程款、员工社会保险的亦应优先受偿;优先权人优先受偿后的普通债权人,地位平等,并不因为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是否查封财产而有所区别,则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

三、参与分配的提出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司法实践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时间作为财产执行终结时间:

1、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货币类财产的,参与分配日期截止至划拨、提取款项到达法院账户之日。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的,参与分配截止至拍卖、变卖成交之日,不因买受人悔拍而再拍卖或变卖而变动。流拍后以物抵债的,参与分配日期截止至拍卖、变卖成交之日。但接受以物抵债后反悔的除外。

3、未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以抵债价格协商确定之日作为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但同意接受以物抵债日期在后或接受抵债的价格为评估价格的,以接受以物抵债之日为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

四、参与分配方案的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实践中,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听取债权人意见,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写明各债权人意见和分配的具体数额;当然,如果债权人意见一致的,亦可以不制作分配方案。

五、参与分配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之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即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参与分配的方案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分配方案后的法定期间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并根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是否对异议有意见,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