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腾讯与老干妈“假辣椒酱”事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近日,腾讯与老干妈(对,就是那个神奇的辣椒酱)之间的一起民事诉讼成为了现象级互联网事件,一时间微博热搜、权威媒体纷纷进行跟踪报道,网民们也一起聚众吃瓜。

事情是这样的,腾讯向法院起诉老干妈,要求其赔偿腾讯人民币1600多万元。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腾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老干妈及其关联公司名下价值1600多万元的财产,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财产保全请求。腾讯回应称此事起因为:2019年,腾讯与老干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腾讯方投放资源用于老干妈油辣椒系列推广,但老干妈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腾讯被迫起诉。

1.webp.jpg

但是,老干妈方立刻发出声明称“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且已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7月1日,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就此事进行通报,通报通篇可归纳为“腾讯被骗子骗了”。

2.webp.jpg

这种匪夷所思的“大反转”瞬间点燃了吃瓜群众的热情,大家纷纷开始吐槽,各路段子手齐发力,热度持续了好几天。

现在,在此热度退却之际,我们正好来聊一聊本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后果。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中的特殊形式,它具有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但如果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该代理行为无效。以本案举例,表见代理就是上述“骗子”曹某等人没有老干妈的授权以老干妈的名义与腾讯订立合同,但腾讯方有理由相信曹某等人是老干妈授权的代理人。

那么本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法学通说,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方面:

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二、须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三、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四、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即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就本案而言,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上述第二和第三个构成要件。如果曹某等人与老干妈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例如其曾经是或一直是老干妈的员工、持有老干妈的授权文件、持有真实有效的老干妈的公章等)且腾讯不知道也无从知道曹某等人没有老干妈的授权的情况下,曹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webp.jpg

如果本案构成表见代理,则产生如下法律责任:

一、曹某等人与腾讯订立的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由老干妈承担,也就是老干妈仍要向腾讯承担付款义务;

二、老干妈因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遭受的损失仍有权向曹某等人主张损失赔偿责任,也就是老干妈在向腾讯付完钱后可以转而向曹某等人要钱。

根据上述公安机关的通报,曹某等人与老干妈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完全是曹某等人冒充老干妈的员工且伪造老干妈公章,而腾讯也存在一定过错,被这三人诈骗团伙以称不上高明的骗术骗得团团转。

但事实究竟如何,目前情况尚不十分明确,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办理,法院也在进一步审理,因此对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腾讯与老干妈仍有竞争余地。如果最终事实确如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通报所述,则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与老干妈无任何关系,单纯是腾讯在骗子手里栽了个大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