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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的适用应当具有溯及既往效力

时间:2020年09月02日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8月19日,最高法院公布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2020年8月20日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正式施行。

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了处理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适用标准:

1、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3、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上述前两个标准基本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2015民间借贷规定”)中的适用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标准,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制度实施日(2019年8月20日)之前已经发生借贷行为,但在2019年8月20日当日以及其后起诉的情形纳入到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的适用范围之中。从这一规定可以反推出:2019年8月20日LPR制度实施之前民间借贷行为发生且在此期间当事人起诉的,应当适用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其充分的理由是2019年8月20日之前没有实施LPR制度。

不过,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留下了两个尚待明确的问题:1、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否适用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2、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民间借贷行为发生且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直到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施行时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是否适用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

关于第一个问题,为了保持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稳定性,应当适用统一的裁判规则进行处理,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本《规定》(即: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

关于第二个问题,有观点认为应当采取法律适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同样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本《规定》((即: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施行时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我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理由是既然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且在2019年8月20日以及以后起诉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参照适用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进行处理,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之后且在8月20日之后起诉并人民法院已受理,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施行时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二审、再审案件,至少应当在参照适用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和必然适用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之间做出选择。另外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和施行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时间的密集度和迫切度,LPR制度实施的时间距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施行的时间并不长,并考虑到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以及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下,小微企业等借款主体的实际困难,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民间借贷行为发生且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直到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施行时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是适当的,符合社会的迫切要求,换言之,在当前特定情况下,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的适用应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