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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后,典当合同及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裁判要旨:

1、当事人签订合同名为《房地产典当合同》,但因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约定抵押的房地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典当公司未出具当票,亦未预先收取综合费用,不符合典当特征。

2、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关于借款的数额及抵押标的物的约定明确,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即使该《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已被处分,也只涉及到合同是否能够实际履行的问题,对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

基本案情:

1、2013年6月,伊犁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典当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典当合同》,约定为伊犁某房产公司将名下部分住宅及商铺作为典当当物向某典当公司申请典当借款。

2、2013年6月26日,伊犁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及《补充合同》。伊犁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典当公司出具《借据》。双方未就抵押房产办理抵押登记。

3、2014年6月25日,某典当公司与伊犁某房地产公司、杜某、周某等人签订《还款协议书》,因伊犁某房地产公司已无力偿还贷款,杜某、周某等人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4、因伊犁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故某典当公司向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典当法律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三十条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本案中,某典当公司的企业性质虽属于典当行,案涉合同亦冠名为《房地产典当合同》,但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约定抵押的房地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某典当公司未向伊犁某房地产公司出具当票,亦未预先收取综合费用,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合同申请公证部门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故某典当公司在本案中发放借款的行为并非按照典当业务管理的操作方式进行,不符合典当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案涉合同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一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关于案涉《房地产典当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补充合同》、《还款协议书》、《借据》等是否属无效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双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签订了《房地产典当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亦认可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中关于借款的数额及抵押标的物的约定明确,故上述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成立并生效。即使该《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已被处分,也只涉及到合同是否能够实际履行的问题,对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中规定:"......(一)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某典当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无论是否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贷款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规定,本案均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伊犁某房地产公司未举证证实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综上,伊犁某房地产公司上诉称案涉《房地产典当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还款协议书》、《借据》无效的理由均因无相应法律依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