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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对绝当后典当行业务会有哪些影响?

时间:2020年09月15日

先看一个判例:

2017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朝外分公司与李佳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58189号】中认为,双方确认李佳蓉已经付清了截至续当期(2015年3月15日)的综合费。根据上述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综合费率加上每日万分之五,已然超过年利率24%,高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逾期利率上限规定,现没有证据证明因李佳蓉逾期清偿致使华夏典当朝外分公司产生超出上述标准限额的利息损失。故本院只保护自续当期满之次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典当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华夏典当朝外分公司超出上述标准的综合费与罚息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2018年6月29日,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朝外分公司与李佳蓉典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3 民终5495号】中认为,本案《典当借款合同》中对于绝当后综合费用、罚息和违约金收取的约定实为对于违约赔偿数额的约定,因约定过高于实际损失,故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为年利率24%为宜。

2019年6月30日,再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华夏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朝外分公司与李佳蓉典当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再149号】中认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只能向商业银行借款,必然产生成本。典当行的主要经营收入就是息费,绝当后收取息费就是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金,出借人资金占用的成本,必然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双方明确约定绝当后继续收取月综合费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遵守意思自治。如果绝当后典当行不能收取息费(利息和综合费),则导致典当行有可能仅收回借款本金,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不利于保护守约方。后果不仅纵容了违约行为,也不利于典当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原判对绝当后不能收取综合费认定有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华夏典当朝外分公司有关综合费及罚息的请求均提出超出标准等异议,并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酌减。绝当后,华夏典当朝外分公司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处置,以变卖、拍卖的价款折抵典当借款本金、息费、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原判综合考量双方利益,以当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罚息足以弥补典当行的实际损失,本院再审予以维持。

上述判例中所述典当行为发生时间、案件起诉时间、判决书作出时间均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2019年8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之前,其不受2020年8月19日修改的并于次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20民间借贷新规”)的约束。

2020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人民法院对绝当后典当行收取本金、息费、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应当执行以下原则:

1、2020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典当纠纷案件,适用2020民间借贷新规。

2、典当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在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0日之间起诉、受理,且在2020年8月20日尚未结案的,适用2020民间借贷新规。

3、典当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因此,2020民间借贷新规的施行会对绝当后典当行的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受保护的利率上限由24%调整到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这一点应当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