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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法律“参考适用”规定

时间:2021年03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民法典》合同编中,经常会出现没有规定时的法律“参照适用”字眼,下面我们做一个简要的整理和归纳:


第一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本条规定针对的是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条文明确予以命名和规范的合同类型,比如《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规定了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19类典型合同类型,《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类型等。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指法律没有明文规范、未赋予名称的合同,因为合同本身不常见或不成熟,因此在法律条文中无法予以明确和规范。根据本条的规定,非典型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中关于一般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等规定,同时可根据合同具体内容类推适用合同编或其他单行法中关于典型合同的法律规范。

第二处: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本条规定规范的是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当买受人存在本条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时,出卖人可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一般认为,本条所指向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指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七节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内容,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在买受人满足本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时,诉讼并不是出卖人必须选择的维权方式,根据本条中关于参照适用的内容,出卖人可直接向标的物所在地或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要求买受方返还标的物的申请,法院根据审查出卖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据即可直接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定,不需经过诉讼程序。

第三处: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在合同编中对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典型有偿合同类型进行了规范,对于合同编规定以外存在的有偿合同类型,要区分两种情形分别对待。一种情形是虽然该有偿合同类型在合同编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其他法律中有所提及和规范的,则依据该法律内容进行定义和规范;还有一种情形是该有偿合同在合同编或其他现行法律中都没有提及和规范,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在此情况下,因为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所以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中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四处: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易货交易又称互易合同,是一种物物交换、以货换货的交易形式,当事人具有取得对方标的物的权利和交付自身负有的标的物的义务。易货交易多发生于货币产生前的商品交易中,在货币产生后,易货交易慢慢减少,因为法律对此并未进行专门、详细的规范,而因为易货交易与买卖合同最为类似,都属于双务、有偿合同,所以《民法典》中规定对于易货交易可参照适用合同编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五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章名称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共九条,其中第六百四十八条到第六百五十五条共8条全部都是关于供电合同的规定,只在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了关于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电合同有关规定。之所以做此安排,主要是考虑到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电合同在供应方主体、合同持续性、合同条款相似性和用户责任等主要方面存在共同性,因此关于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具体规范内容不再赘述,参照适用本章关于供电合同的规定。

第六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关于一般保证的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物权编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物权编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百二十条到四百二十五条,分别是对最高抵押权的债权范围、债权转让、债权变更、债权确认情形等内容的规定。因此,最高额保证在债权范围、债权转让、债权变更、债权确认等方面可以参照高额抵押权相关内容进行设定、处理。

第七处: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针对此类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条规定可参照适用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八处: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是关于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条文对技术许可合同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违约情形和相应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因为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让与人、受让人与技术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在主要合同义务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因此,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让与人、受让人的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不再赘述,参照适用技术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

第九处: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本节的有关规定”主要指合同编中第二十章第三节(第八百六十二条至八百七十七条),属于对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一般规定。随着社会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逐渐增多,但是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因此鉴于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需要,本条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可参照适用技术转让和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处: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章(第九百五十一条至九百六十条)主要规定的是行纪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不同,因此合同编将其不同于委托合同的部分作为一类典型合同予以规范,关于行纪合同中与委托合同相通的部分,则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章(第九百六十一条至九百六十六条)主要规定的是中介合同,中介合同与委托合同存在共通之处,但又有不同,因此合同编将其不同于委托合同的部分作为一类典型合同予以规范和强调,关于中介合同中与委托合同相通的部分,则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