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用人单位真的不能“扣工资”么

时间:2021年05月11日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施行,以及近几年短视频平台的火热,一些博主以自媒体形式对时事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评析或对法律法规进行讲解,此种做法虽然是普法的一种新形式,但其中的一些短视频内容却非常容易误导他人。

“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罚款”、“用人单位无权扣员工工资、依据《民法典》/《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工资,不能扣工资”、“2021年起,这X种扣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等类似内容在众多涉及劳动法律法规的短视频中的热度较高,但作为用人单位来说真的就不能“扣工资”么?以这“X种行为”扣工资真的都是违法的么?下文将对其中主要涉及的问题逐一阐述。

一、“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罚款”

提出“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扣工资”的依据为“用人单位不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拥有处罚权力的机关’,所以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首先,“罚款”是指强制违法者缴纳一定金钱做为惩戒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其中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罚款”系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据此,用人单位为规范公司内部事务享有对内的“行政管理权”,即有权依法制定合理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并依制度规定对员工进行管理的权力,例如合法地计算工资、发放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同的用人单位在其内部管理制度中的措辞会有不同表述,例如:迟到罚款或迟到扣工资,但是,最终处理的结果还是要看其具体条款规定,以确定公司对员工的“罚款”、“扣工资”是否合法。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行政处罚法》对员工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进行罚款,但可依据本单位合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故能否对员工“罚款”需结合其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不能仅因措辞上的表述而一概地认为“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罚款”。

二、“依据《民法典》/《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工资,无权扣员工工资/不能扣工资”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及侵权责任在内,共计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其中并无“用人单位无权扣工资”、“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能扣工资”、“用人单位扣工资违法”的规定或类似规定。

第二,现行有效的《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了“克扣”及“无故拖欠”的概念,即:“……‘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了五种可以扣除工资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5、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据此,法规不但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不能扣工资”,反而明确了用人单位有权合法地扣工资。

有鉴于此,不能简单地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理解为“不能扣工资”,类似“依据《民法典》/《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工资,无权扣员工工资/不能扣工资”的观点毫无法律依据。

三、“X种扣工资的行为”真的都属于违法吗?

(一)对于员工未出勤或未正常出勤期间的“罚款”、“扣工资”问题

首先,《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的工作时长支付工资与劳动者提供劳动系双方各自的义务,据此,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迟到、早退或旷工的,属于未按双方约定时长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有权在工资发放时扣除其应出勤但未出勤期间的工资,即:劳动者在不存在法定事由的情形下,不享有应出勤但未出勤期间的工资,所以若劳动者上班迟到、早退或旷工的,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仅扣除了其迟到、早退或旷工期间的劳动报酬的,并不违法。

其次,若用人单位因员工的迟到、早退或旷工行为,不仅扣除了员工应出勤但未出勤期间的工资,还扣除或罚了更多的工资的,则存在被认定为“克扣工资”的风险。

据此,类似“迟到、早退、旷工扣工资或罚款”的表述应理解为“不享受迟到、早退或旷工期间的工资”。

(二)“请假扣工资违法”

假期的种类有很多,应分别讨论:

1、年休假、婚假、丧假、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探亲假、女职工产假及产检假、男员工陪产假

此类假期系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假期,在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并支付工资。此情形下,若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属违法或克扣。有关依据如下:

(1)《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注:此处仅指法定带薪年休假,不包括公司福利年休假)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第六条第三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男员工陪产假在我国不同地区的规定不同,故应根据各地方《人口与计划条例》的规定执行。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

2、病假

病假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到医院治疗或休养的假期期间。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明确:“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据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病假期间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地80%,即若用人单位低于此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的,则属于克扣工资。

3、工伤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据此,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则属于克扣工资。

4、事假

事假同样属于应出勤但未出勤,所以用人单位有权不发放劳动者事假期间的工资。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但若用人单位多扣除了劳动者事假期间的工资,存在被认定为克扣工资的风险。

综上,一概的称“请假扣工资违法”易造成他人误解。

(三)“业绩不达标扣工资”

用人单位因员工“业绩不达标扣工资”的前提是双方对于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其中包括类似“绩效工资”、“绩效奖金”等浮动性的工资部分)、业绩指标、相应的绩效管理制度等均有明确的、合法的以及合理的规定。

在此前提下,若劳动者未按双方约定完成业绩指标的,用人单位可据此并依据有关绩效管理制度的规定,计算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的浮动性工资,而不能扣除其他固定的工资构成部分。所以“业绩不达标扣工资违法”的说法不完全正确,应以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四)“造成公司损失扣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若劳动者本人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将劳动者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该种做法不属于克扣工资。所以,“造成公司损失扣工资违法”的说法错误。

(五)“乐捐”

捐赠行为属于劳动者有权自主决定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要求,不得直接从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中扣除捐款。所以用人单位强制扣除工资用于捐款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此说法正确。

(六)“辞职扣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起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说明了劳动者在辞职时负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由此可见,劳动者负有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以及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果的责任。所以,若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据此,“辞职扣工资违法”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四、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主张的权利

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以下权利:

1、补发工资差额;

2、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为由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要求用人单位按被克扣的工资部分的50%-100%加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