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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维记忆》诉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改编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不侵权!

时间:2021年05月28日

2020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五维记忆》舞台剧诉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改编权纠纷案,本所王韵、刘丹丹、赵丹琪律师代理被告方参与了该案诉讼。2021年5月28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公开宣判:驳回原告中影华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前情回顾:

2019年7月,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上映,2019年8月31日15时许,根据猫眼专业版票房数据,《哪吒之魔童降世》票房达46.55亿,超过《流浪地球》的46.54亿,位列中国影史票房第二位。同年,《五维记忆》的主创方中影华腾认为电影《哪吒》侵犯其改编权,表明自己的立场并召开了维权发布会。2019年11月初,中影华腾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被告双方观点:

原告中影华腾方认为,《哪吒》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和其他元素等方面与《五维记忆》存在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构成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针对中影华腾的起诉,《哪吒》方答辩认为,《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因此无著作权产生。此外,《哪吒》的剧本创作早于《五维记忆》演出的发表时间,且《哪吒》与《五维记忆》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观上不存在侵犯改编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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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论述:

(1)关于原告舞台剧是否构成戏剧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舞台剧“一整台戏”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包含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舞蹈作品、音乐作品等;二是呈现了作品的舞台演出部分。故原告主张整台《五维记忆》构成戏剧作品,法院不予支持。

而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之外的其他作品类型,故原告关于《五维记忆》舞台剧属于“其他作品”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2)舞台剧《五维记忆》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的表达内容属何法律性质

 法院认为:戏剧作品不能简单的同剧本画上等号,剧本既包括已完成的口头、电子载体上的剧本,也包括口头、动作行为等供舞台演出的剧本。对后一种剧本应当以其客观呈现确定其具体内容。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提供剧本,故首先应当根据《五维记忆》舞台剧的客观呈现对其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内容进行归纳确定。

在确定内容基础方面,法院主张应当以“一镜到底版”视频而非剪辑版视频作为确定内容的基础。根据演出的旁白、介绍、字幕、歌词、曲目等内容确定了舞台剧“供舞台演出作品”的内容主线。该部分符合戏剧作品定义,受著作权法保护。

(3)《哪吒》电影是否侵犯了《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部分”的著作权

判决首先指出相似性比对应当以外观主义为原则,以广大受众的一般感受为基础,而不能受创作者对其作品的个性化理解的限制。

在人物关系方面:原告舞台剧中黑白精灵最初就是伙伴关系,并未代表善与恶,在营救花神姑娘后,是白精灵与花神姑娘之间的爱怜关系,以及黑精灵与花神姑娘之间的单恋关系。电影《哪吒》中,哪吒敖丙一开始即代表一正一邪的关系,二人是通过营救小女孩,而后成为朋友关系,故两者在人物关系设计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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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个故事情节方面,判决均认为不构成实质性近似。举例说明情节5“黑精灵因矛盾升级而导致魔性大发使人间陷入险境”:《五维记忆》的情节是黑精灵暴怒给人间带来无尽的浩劫,人间生灵涂炭,满目疮痍。而《哪吒》电影中则是哪吒念动咒语,解除了乾坤圈,魔化为少年形态狂性大发向一老者袭来,被李靖及时制止,重新戴上乾坤圈恢复正常。而敖丙因为灵珠身份暴露,欲施法用冰山活埋陈塘关所有百姓。

关于其他元素“纱幕结界”的对比,法院审理认为《五维记忆》中并未体现出纱幕系结界,故对原告主张两者存在相同纱幕结界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五维记忆》与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驳回原告中影华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原告当庭未表示是否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