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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配偶一方作为担保人签字,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案情简介:2018年9月,曹某作为借款人向梁某借款100万元,田某当时为曹某配偶,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表明愿意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2月因曹某、田某未归还借款,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某、田某共同偿还借款1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期间,田某作为曹某配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田某作为担保人签字,不是作为借款人签字,因原告未能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本所律师作为原告梁某的代理律师在分析完整个案件后,提出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田某承认《借款合同》是其签署,田某在借款合同中的角色不仅是担保人,更是作为曹某的配偶对负债表示了确认和知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涉案借款性质为曹某、田某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1)从债务产生时间来看,案涉债务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除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特别约定以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对以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亦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借款系发生于曹某和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可以认定案涉债务的形成时间为曹某和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2)从举证责任来看,原告尽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借款合同》作为债权凭证,借条载明了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基本信息,并且有曹某和田某共同的签字、捺印,能够证明田某对曹某所负债务是明知并且认可的。同时,原告提供其银行转账记录与借款合同相互印证,能够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原告就其主张已经尽到举证责任。


(3)从借款合意来看,二被告夫妻双方对案涉债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本案中,曹某作为借款人,曹某之妻田某在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字捺印,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中的“共债共签”原则,可以认定曹某和田某对借款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就借款达成合意。田某在本案《借款合同》上签字,明确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行为,既表示其知晓借款事宜,又表达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站在普通受领人的角度看,可以得出曹某、田某夫妻二人对所负债务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认知。


因此应当认定本案债务系曹某、田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曹某、田某应当共同偿还。


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发生在田某与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借款人曹某的妻子,田某在《借款合同》中签字,表明其对该笔借款知情、同意且愿意作为担保人促成该笔借款的形成。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某应对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强调夫妻一方在形成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尊重另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即夫妻双方要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从形式上看,田某仅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但实质上,作为曹某的妻子,田某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恰能证明田某有与曹某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借款合同》虽显示田某为担保人,但并未排除田某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基于田某与曹某的特殊关系,田某对涉案借款同时具有担保人和夫妻共同债务人两个身份,这两个身份并不相互排斥。在《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田某仅限于承担担保责任、未排除田某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田某仍应承担基于夫妻共同债务所负的责任。


律师提醒:配偶一方作为担保人签字,但是担保期限已过,是否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还款责任,在本案中原告的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判例不一,有的法院以“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享有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且一方只选择作为担保人签字,而不是共同借款人签字,不应是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只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裁判该种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所律师在此提醒,作为债权人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如借款人为夫妻双方,建议让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字,如对方逾期未还,起诉时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作为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如借款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一方慎于以任何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以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