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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理解与适用 之一篇

时间:2021年08月27日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相对简单,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方法的,根据该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但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适用规则,司法实务中存在一些争议。下面笔者将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迟延履行利息方面一些争议问题加以总结阐述。

问题一:迟延履行利息是否由法院依职权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申请人在申请执行书中没有载明对迟延履行利息的主张的情况;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中也经常没有载明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情况下,很多执行法官认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迟延履行利息应当视为其放弃该权利,生效裁判文书未提及迟延履行利息就不应计算,所以不予执行迟延履行利息。

而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过文意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生效裁判文书中是否载明,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在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亦载明了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就应当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内容。另外,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得以默示被剥夺,申请执行人未在申请执行时申请迟延履行利息不能成为法院不予计算的理由。因此,迟延履行利息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计算。

问题二: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1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各自按照各自的方法计算,互不影响。如果生效文书中没有确定一般债务利息,则不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在司法解释起草时主要有四种意见,最终《迟延履行利息解释》采纳的是并行计算意见,即既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又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认为并行计算会增加被执行人的债务,本就背负沉重债务的被执行人更加消极地应对执行,同时也不利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和解磋商,导致无法结案。因此,更多的法官采用选择计算意见,即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不能同时计算,可以考虑选择适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来处理。

问题三:关于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

根据《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由此可以看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为原本之债,而原本之债的利息、诉讼费、鉴定费等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在实践中,关于诉讼费用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需要区分一个时间,对自2007年4月1日施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后的案件,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原因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如果预缴了诉讼费的原告胜诉,可以申请法院退回,执行程序中对于诉讼费的执行已经与其没有关系。法院未及时退还诉讼费用,不应由被执行人来承担责任。

问题四: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时间

各地法院对于迟延履行利息起算时间的判决基本并无争议。但对于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时间,各地法院的判断标准尚有很大差异。《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3条规定,迟延履行利息应当计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而对分次履行,财产进行变价等情况,又予以细化规定。

之所以有很大差异,其原因在于,在法院对财产的执行既有终局执行行为又有保全执行行为时,如何确定截止时间;以及如果以终局执行行为作出之时为截止时间,具体时间点如何确定。司法时实践中,每个法官对此问题的看法都不尽相同,但较多法官认为,当被执行人不能自由支配或使用财产后,就应当停止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即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至实际冻结成功之日或财产被保全之日。

而在《迟延履行利息解释》中,确定了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至终局执行之时;终局执行中的具体时间点,应当为法院将被执行人金钱财产完全控制或者变价之时。因此,尽管财产在法院控制下导致被执行人已经无法处分被保全财产,但财产变价时间段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被执行人未清偿债务,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对此产生的不理后果。终局执行的具体时间点根据以下两种情形分别确定:1.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为划拨、提取之日。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为拍卖、变卖成交确认裁定生效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生效之日;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为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关于迟延履行金在执行程序中的理解与适用还存有其他争议问题,本文先仅对以上四个问题进行总结阐述。后续将在“之二篇”中对其他问题,例如:迟延履行利息在金钱债务中的清偿顺序、迟延履行利息与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外币案件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等问题再加以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