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医疗期期限的确定及期间待遇

时间:2021年11月18日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下文将对医疗期期限的确定及期间待遇问题进行阐述。

一、如何确定医疗期的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明确:医疗期期限为3至24个月,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的具体期限。具体如下表:

1.png

提示:上述的一个月为 30 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二、医疗期期限能否延长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

所以,延长医疗期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2、24个月内不能痊愈;3、用人单位批准;4、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三、医疗期的计算

1、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累计计算医疗期,即: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 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 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 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 1995 年 3 月 5 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 月 5 日至 9 月 5 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提示:若各地方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4、不同医疗期内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医疗期不仅有期限,还有计算周期。比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以下均以这个医疗期期限举例),周期为6个月,即6个月内累计病假休满3个月为医疗期满。员工在劳动合同生效后第一天休病假,公司就应该记录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自病假第一天往后推6个月的最后一天即为该医疗期周期的截止日。在这个周期内员工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的,属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随之结束,下一周期要自员工下次病休的第一天起开始记录。

注意:两个医疗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在前一个医疗期结束后,公司还要注意重新给该员工核定应享受的医疗期期限,这是因为该员工在履行前一段时间的合同期后,又增加了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所以可能致使该员工应享受的医疗期期限提高到6个月,这样在进入下一个医疗期后,其周期应改变为12个月。因此,在两个医疗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

四、医疗期期间的待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前段所述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内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未进行限制。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医疗期期限尚未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法定顺延至医疗期届满之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及第四十五条)

3、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医疗期规定》第 5 条明确了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按照有关规定享有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员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4、伤病休假职工是否允许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