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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休假的几点常见问题

时间:2021年12月13日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直到十三年以后,国务院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至此,我国相对健全了关于年休假的制度。

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关于年休假有以下几点常见问题,或者说大家对这些问题存在一定的误区,下面逐一为大家介绍: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体及年休假的天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里涉及几个问题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

1、在实践中,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入职本单位工作一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实际上企业的此项规定是与法律相悖的。

“连续工作1年以上”是指连续不间断的工作12个月以上,并不要求必须在同一家企业。

2、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累计”应指在同一或者不同工作单位工作时间的相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以上,员工可以通过社保缴纳证明以证明工作年限。

3、员工入职新单位后,当年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员工中途离职,当年未休年休假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例说明一下:员工A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累计工作年限5年,于2021年2月1日入职新单位B公司。在此情况下,员工A 2021年在B公司享受年休假的情况为:(334天÷365天)×5天=4天

在折算的时候需要注意: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也就是在计算中只保留整数。另外,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4、实践中,也有相当多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授予员工本企业福利年休假(即高于法定年休假天数)。对此,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规定。

5、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休假方式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也就是说,首先,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主动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第二,员工可以集中休息,也可以选择分段休息年休假;第三,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2020年度的年休假至迟可以在2021年休息。

 

三、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此规定,不少劳动者存在误区,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就是三倍的日工资。实际并不如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的3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简而言之,应为日工资的两倍。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时效问题

    在工作中,确实有不少员工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无法享受年休假。对于未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应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时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4日)》作出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举例给大家讲解一下,也就是说员工A 2021年享受年休假10天,那么这10天法定年休假应该至迟在2022年12月31日前休完,员工A 2021年未休年休假的仲裁时效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员工A 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就已过仲裁时效。“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大家应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司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