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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实务探讨

时间:2021年12月24日

一、什么是执行外和解协议?

在执行程序中和解具有高效、便捷及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第二条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因此,执行外和解的包含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以及一方提交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认可的和解协议。执行外和解协议也属于和解协议的一种。

二、执行外和解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务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达成执行和解之后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拆分来看,执行和解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为:1、申请执行人请求中止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法官终结执行。

   实务操作中由于执行外和解本身必然存在未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或在法院未获得双方认可和解协议的情况,故逻辑上不存在申请执行人依据执行外和解协议要求法院中止执行的可能。所以执行外和解与执行和解最大的不同便在于执行外和解无法因其本身产生程序上的中止。因此执行外和解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未受任何影响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法官终结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属不同性质的结案方式,二者的法律效果明显不同。中止执行指执行程序仅为暂停,在阻碍执行因素消失,法官可依申请或执行继续执行程序。而终结执行则意味执行程序彻底终结。申请执行人之后欲申请执行则需要人民法院重新执行立案,立案后与原执行案件为两个案件。然后,结合已有诉讼经验,实践中几乎不会出现因执行和解而中止执行的情况。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如何救济?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应如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是此时执行的依据显然不包含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内容,当申请执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外和解协议条款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时,被执行人可以理所应当的违约且申请执行人只能依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2018年出台的《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则对此进行了修正,明确了申请执行人具有可选择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于执行外和解的申请执行人来说,其救济途径中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及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为互斥选项,申请执行人只能二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