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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案件中的几点常见问题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快速成长,各个行业竞争加剧,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一方面,抢人、挖人成为不少猎头公司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头等工作。另外一方面,对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防止本企业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等外泄也成了各大企业重中之重的问题。因此,近年来,竞业限制案件出现大幅增长。尤其在科技、教育行业、医疗美容等行业高发,呈现扩张趋势。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一、关于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企业不论员工从事何种工作、处于何种职级、在工作中是否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等,入职即全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这一做法有待商榷,存在被认定为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过宽的可能性。在《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限制的主体做了严格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法院并不对竞业限制人员的主体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竞业限制协议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外,一般均会认定员工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但是,对员工实施竞业限制同时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因此对用人单位来说也需要进行成本控制方面的考量。

二、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协议签订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2年。也就是,法律只是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在这个区间范围内,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具体的实施时间。法律对何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是员工在职期间还是离职时签署,都是合法的。但是,一旦员工将要离职,此时员工多数均已找到心仪的工作或者已经有了明确的目标规划,很难再与企业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此时企业将属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实践中,多数企业都选择在入职之初便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三、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支付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对补偿金的标准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以看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属于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只规定了下限,(即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能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只要不低于法律规定的下限,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确定具体数额,但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因此发生争议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按月支付。

四、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员工提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就可以单方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了。其次,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自员工离职之日次日起算,对于已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如用人单位不再需要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在员工离职前或离职当日进行明确告知,否则在竞业限制期内的任何时候,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则需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五、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但是,一旦员工发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诉至法院,法院可以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违约金条款的审查及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可酌情参考以下因素:职务特点、收入情况、主观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数额、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值得一提的是,竞业限制违约金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除了赔偿属性之外还具有惩罚属性,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难以量化,所以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确定并不以用人单位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主张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同时,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