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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由煤炭价格上涨谈谈情势变更

时间:2022年02月11日

笔者在日常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客户因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陷入交易难以继续的困境。尤其是2021年8月到10月期间,煤炭价格出现异常、急剧的波动,涨幅一度超过1.5倍。因此,原材料交易中的供货方无法继续按照供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导致采购方面临旧合同的处理以及新的原材料的供应问题。如何解决这样的困境呢?对此,笔者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面对市场价格的波动,很多客户首先想到的是 “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情势变更,则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涨幅,导致的结果属于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供货方预期的合同利益受到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可能导致明显不公平的情形,更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情势变更”,而非“不可抗力”。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与认定

1、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如前所述,构成“情势变更”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2)该变化系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即不包括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

(3)继续履行合同将明显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将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2、情势变更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情势变更”的确认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因此,对于是否“无法预见”、是否变化“重大”、是否“明显”不公平,需要合同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确定,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范畴。

具体到客户在面临这样的问题时,应首先调研、核实订立合同时与目前的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以及变化的原因和情形是否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进而结合采购合同项下的采购总金额、合同期内需要供货方提供的材料总量、价格上涨的幅度以及由此造成的供货方成本增加的具体金额、增加的成本占合同总额的比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此进一步说明继续履行对供货方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

三、情势变更的处理原则

如果履行中的供货合同项下的货物价格上涨属于市场主体无法合理预见的、突发的、非正常的大幅度上涨,而且,增加的成本在供货合同中的占比很高,继续履行合同将明显对供货方不公平、导致供货方的重大损失。则在此情况下,供货方可以与采购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况后,应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合理确定后续处理事宜。但是,这一原则往往被误解为对“明显不公平”一方的照顾,而往往忽略了相对方在解除合同时因此增加的工作成本或善后处理所需的额外支出,如进行市场价格调研、重新组织招标等人力物力成本和费用。上述费用也应考虑由供货方进行合理的分担。

故而发生情势变更后,不论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还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均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充分考虑双方的相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