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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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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碰瓷式维权”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论吃,中国人最懂,比如豆腐,堪称国人对世界食品作出巨大贡献的第五大发明;论名吃,各省、市到乡、县、镇,无处不能做出几道特色美食,而且每个地方都有饮食代表,比如:保定驴肉火烧、武汉热干面、杭州西湖醋鱼、北京炸酱面……如果某天你走进社区旁一家不起眼的小店,叫一份肉夹馍--要潼关的;再点一份胡辣汤--要逍遥镇的;加个青花椒牌青花椒味的油碟;饭后来盘水果--库尔勒香梨,再沏壶龙井--西湖龙井会怎么样?没怎么样,其实这几样几乎不会同时出现,但每一样都可能是不同地方人群的生活日常。2021年,最吸引法律人目光的就是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和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了。

笔者经过检索,逍遥镇胡辣汤、青花椒纠纷均为商标侵权案,本文不详论商标法律问题,而是与“松花江”“金银花”“景德镇瓷器”“库尔勒香梨”纠纷等,一并作为类似事件说说“碰瓷式维权”。

“碰瓷式维权”一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工作报告中,报告指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结垄断案件4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7478件。探索数据权利保护规则,服务数字经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审理平台‘二选一’、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妨碍公平竞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审理“茶颜悦色”奶茶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碰瓷原意指旧时一些品行恶劣的无赖之辈,手拿易碎的瓷器故意撞人,瓷器应声落地而碎,以此敲诈他人的行为。现今扩延到在食物中放苍蝇、蟑螂等敲诈餐厅或者故意磕碰、假装摔倒敲诈车主等行为。在老百姓眼中,“碰瓷”是一种欺诈、勒索的恶意行为,目的就是以“损害(损失)”为名,获取不义之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郭竞坤【1】认为“‘青花椒案’属于商标权维权案件,专业性比较强,但其中的道理不难理解。青花椒作为一种食材,不能因为一家企业拿去注册了商标,就要求其他商家招牌里不能出现‘青花椒’这三个字。‘青花椒案’判决表明,权利要有边界,对于知识产权,既要依法保护好,又要防止权利被滥用。实际生活中,一些所谓的商标维权案件,就是通过恶意抢注公共资源、地名、名人的名字等等,通过‘碰瓷式’维权。这样不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依法整治。法院将切实发挥好司法职能作用,还市场一片净土。”

知识产权的“碰瓷式维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维权人”主观上是恶意的;(2)“维权人”是某一项或几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表现形式是起诉他人侵权;(3)“维权人”自行扩大权利范围,超边界行使权利;(4)“维权人”意图获得法定利益之外的非法利益。对郭竞坤主任说法的理解,不应当是对商标权利边界的质疑,而是对于已经授权的、来源于自然界的或者历史沿革而形成特定词汇的显著性极弱的商标权利边界的考虑。

潼关肉夹馍在前期某些商标侵权纠纷案中,依据商标法获取了裁判利益,鼓励了继续扩大诉讼战果的“信心”,继而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仿冒行为也列为可受保护的利益范围,将商标侵权与仿冒行为一并提起诉讼,是想攫取更广更多的利益。有报道称,自2021年11月21日开始,潼关肉夹馍协会向全国各地发起“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及仿冒行为不正当竞争多起诉讼,数量达百余之多。据北京青年报2021年11月25日的报道,300多家商户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侵权,要求被告赔偿3至5万元不等,如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商标,则需缴纳99800元“会费”。

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潼关肉夹馍协会”查询到,仅在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就有25件之多,涉及运城市范围内10多个县和区。起诉案由一类是商标侵权及仿冒行为,另一类仅为仿冒行为。所涉及的被告多为当地的小吃店,有的小吃店招牌标注了“潼关肉夹馍”,如:临猗县猗氏忠忠老潼关肉夹馍店;有的小吃店仅标示了“肉夹馍”,如:绛县横水镇李斌肉夹馍店;还有的小吃店标注的是“馍夹肉”,如稷山县稷峰旭庆馍夹肉店;更不乏招牌就是“小吃店”的,如:绛县古绛镇苗红霞小吃店。可以庆幸的是,2021年12月初,这些案件由原告全部撤诉。庆幸之余,让法律人不得不思考几个问题:

(一)潼关肉夹馍协会是个怎样的组织?是否可以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收取会费?潼关肉夹馍协会是否有权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或者提起仿冒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1. 潼关肉夹馍协会,成立于2016年6月6日,注册资本5万元。该协会是方便食品类“潼关肉夹馍”商标持有者。2021年11月,媒体调查发现,“潼关肉夹馍”作为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地理标识商标”,其性质为“集体”,带有社会公益属性。而潼关肉夹馍协会将该商标授权民企运营,企业则试图通过收取费用加盟授权。

2. 潼关肉夹馍协会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是否具有合法性

2021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表示,“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注册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2】在潼关肉夹馍的商标核准注册公告上也明确记载了“商标类型:集体”字样。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回应,潼关肉夹馍协会广为收取会费进行加盟授权是错误的。

3. 潼关肉夹馍协会是否有权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规定,潼关肉夹馍协会是可以对非集体成员(潼关特定区域内和潼关特定区域外)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但家门口的小吃店卖个饼夹点儿肉,叫潼关肉夹馍或肉夹馍,还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从感情上来说很多人认为是不可接受的。潼关肉夹馍协会确实有权对非集体成员提起诉讼,但这类诉讼必须是以侵犯商标权为前提,而不是针对卖饼加肉的销售行为的。之所以对于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维权行动引发社会舆论哗然,更多的是因为该协会超出了权利边界进行维权。

4.潼关肉夹馍协会是否有权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潼关肉夹馍协会不属于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者,也就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经营者范围,其所持有的集体商标权利亦属于全体集体成员,因此,其提起仿冒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没有市场竞争中的相应的请求权基础。

而且从“潼关肉夹馍”或“肉夹馍”的字样判断,也无法构成仿冒行为。仿冒行为的特征是误认、混淆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来源,但提供“潼关肉夹馍”或“肉夹馍”的经营者众多,且作为集体商标本身就不区分每个具体的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者,从根本上就无法构成仿冒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所以从潼关肉夹馍提起反不正当竞争的维权诉讼来看,实实在在是在“碰瓷”。

 

(二)青花椒、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此类维权行为属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还是某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过度?

至于“青花椒”的碰瓷行为并不明显,因为商标权利毕竟实际拿捏在权利人手里,之所以称之为“碰瓷”,更多的是对于授予“青花椒”商标的行为和后果的无奈:

青花椒属于芸香亚科,花椒属,可以通俗解释为是花椒一种。最早有文字记载是在《诗经》里,《诗经周颂》曰:“有椒其馨(译文:花椒香气远闻)”,说明中国人民于二千多至三千年前已经利用花椒了。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提到“花椒坚齿、乌发、明目,久服,好颜色,耐老、增年、健神。”【3】因此,青花椒是一种具有药用价值,最早用于香料,现今普遍用于调味料的植物,很明显青花椒可以说是一种植物产品的通用名称,怎么就被“垄断”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8367号】判决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2152号】判决给出了完全不同的两个裁判结果,因此在执法、司法中不断调整法律权限和社会规范,才是正道。

有观点认为,此类行为属于权利滥用;有的观点则认为,此类行为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过度。毕竟权利滥用和保护过度这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权利滥用以有权利为基础,多为权利人超法定权利范围而实施;保护过度则来源于当事人(与有否权利无关)之外的客观因素,多为行政、司法因素。

作为法律人要清楚地认识到,给予知识产权特殊的保护是为了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但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本身并不具备核心竞争力的诸如商标类的知识产权过度的保护,不但不会起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作用,反而会起到反作用。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是区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每一个商标的所附带的价值并非因注册而自然产生,其真正的价值更多的附着于该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市场竞争中所形成的商誉和品牌效应。而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更注重的是监督、保证产品的来源和原有的品质。即使是潼关肉夹馍的集体成员之一,授权使用商标,如果自身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仅可能损害自己的经营,更可能连带其他经营者的同样产品,整体上使得商标价值贬损。

滥用权利是挤压他人空间,保护过度则是挤压全社会的空间。权利对等义务亦是法律保护的原有本意,如果凭借一项法律授予的权利就导致全面的餐饮业、食品业的恐慌恐怕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

 

(三)是什么力量在背后推动潼关肉夹馍协会在全国范围内提起百起诉讼?

2021年11月26日,潼关肉夹馍协会发布的《给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一封致歉信》还是比较诚恳的,潼关肉夹馍协会相关的维权行动已经停止。但从现行的商标法律规定来看,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潼关肉夹馍”这一集体商标依然是注册商标,按照法律规定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既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那么权利人理所当然是可以在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

在2021年11月中旬引发社会舆论之后,很多诉讼以原告撤诉结案。在此之前,青花椒、潼关肉夹馍均有构成商标侵权的裁判,目前很多裁判文书已经查不到了。但有心人还是在事前做了一个统计,“在肉夹馍舆论爆发前,全国法院已经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涉及五个省。分别有:浙江、河南、河北、辽宁、山东。其中河南不仅有商丘,还有南阳。尤其是山东威海,不止一审胜诉,二审也是胜诉。”裁判结果从几千元到2.5万元不等。当然,也有裁判潼关肉夹馍协会败诉的,“一共32个败诉判决,31个是内蒙古地区做出的。呼市中院在舆论爆发前判了22个,舆论爆发后,乌兰察布又判了9个。河南新闻舆论所指的内蒙古于刚律师代理的就是第32个,一审判决赔偿0.85万,二审改判侵权不成立。更让人不能信服的是,商丘中院改判的理由‘不构成近似’与最先判决败诉的呼市中院观点‘构成近似,但不会混淆’是相矛盾的,但结论是一样的,都是侵权不成立。”【4】是迫于舆论压力还是确实看到了此类“维权”的实质属性不得而知。但是这些裁判理由,让权利人和被诉侵权人都无法预知或者应知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前期的商标侵权纠纷案的“甜枣”是引发全国性后续案件及扩展案由的引线。法律规定的周延性和精准性、当事人的诉讼意图、委托的律师的专业认知水平以及裁判理由都是推手。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从来不是自然产生的。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可以依据法律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但是在另一种法律状态下,双方的商标权利实际上都可能被压缩或者放大,其原有的权利属性,会重新被新的规范所调整。也许如艾伦·德肖维茨所言“权利发展是一个持续的人类过程,因为不断变动的经验证明了对不断变动的权利的需求。一旦权利‘被发现’或‘被天启’,它们并不会维持不变。‘权利化’的过程必须随着人类做出恶性的能力而作调整。”【5】纵观这十几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纠纷,哪一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是在推动法律进步,法律又何尝不是在不断压缩权利边界(也可以说是严谨权利内容、规范竞争秩序)?随着社会的发展、行为的变化、法律的跟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将使权利人、竞争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更为公正、平衡。

 


【1】京报网:《起草人解读最高法工作报告:让“碰瓷式维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2022年3月8日。

【2】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2021年11月26日。

【3】来源:青花椒_百度百科 (baidu.com)

【4】丰红霞《用司法数据解秘肉夹馍舆论爆发的原因》。

【5】《你的权利从哪里来》【美】艾伦·德肖维茨著,黄煜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1月第5次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