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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时间:2022年03月25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不存异议,但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收到执行法院驳回其书面执行异议申请的裁定后,提出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有权提起异议的案件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根据《民诉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民诉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此类执行异议案件针对的是法院错误的执行行为,如错误查封、超标的查封、查封案外人财产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的,根据《民诉法》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所做出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复议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纠正。因此,此类执行异议案件是复议案件,不是诉讼案件,不是本文讨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类是根据《民诉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民诉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类执行异议案件,针对的是法院执行标的物,即案外人异议的理由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无关,只是认为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于执行申请人债权的权利,且该权利足以对抗法院执行。如案外人不服法院对其书面执行异议的裁定,案外人可依据《民诉法》227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这类诉讼即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举个例子:

一开发商欠银行贷款未归还,银行起诉开发商还钱。胜诉后,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开发商名下的一栋楼房。该栋楼房查封前的状况是,该楼部分房产已出售,部分购房业主已支付全款或大部分房款但因各种原因均未办理产权过户。购房业主认为法院执行的房产不属于开发商,为使所购房产不被法院执行,部分业主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法院停止对其所购房产的执行。本案中,如法院裁定驳回业主的执行异议申请,则提出异议的业主可根据《民诉法》第227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执行法院不予执行其所购房产。业主提起的诉讼即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除符合《民诉法》119条规定(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形式上体现为是否排除执行行为的纠纷,实质是对于同一执行标的,案外人所享有的实体权益与执行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谁应当优先保护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对该执行标的的权属有纠纷。

前面案例中已支付购房款的业主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比较常见的一类执行异议之诉,关于这类诉讼如何处理有以下规定:2020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5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债务人(被执行人)已经出卖房屋,买受人支付了房款,并且取得对房屋的占有,只是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如果买受人对此没有过错的话,可以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此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关于抵押权与购房人住房保障权冲突的问题”规定:取得了房屋预售许可或者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商以在建工程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又同买受人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依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买受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购买房屋的权利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购房人的居住权利优于建筑工程抵押权。

执行异议之诉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执行异议之诉也要经过一审、二审,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

案外人在明确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时,还可以就其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但不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单独就执行标的提起确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