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节选自给顾问单位的培训

时间:2022年10月27日

合同是企业法人开展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形式。正如谚语所说:企业的财富:一半是管理,一半是合同;企业对内讲究科学管理,实现对人财物的有效利用;对外开拓市场,主要依赖合同。一份合同的成功签订和履行对于企业非常重要。而合同的签订环节将为后续的顺利履行、避免纠纷以及纠纷发生后的救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是重中之重。

合同签订过程中,企业往往会请律师进行审查。合同审查工作是律师的基本功之一。针对一份准备签订的合同,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进而判断是否存在风险呢?根据律师的工作经验,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和防范:

一、合同主体的选择

首先,需要判断对方是否是一个合格的能够签约的主体。

审查合作对方,一般应该从营业执照入手,判断和了解合作对象的企业性质、独立主体地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以及注册资本,了解了这些,才能确定合同相对方是否是一个合格的、能够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才能对于交易对象的企业性质等基本情况等有一个初步了解。

其次,是对其合同履行能力的判断。

这时需要从对方的营业范围、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规模、以往业绩经验等方面综合判断。一般而言,如果合同内容是对方营业执照中的主营业务范围,合同中的义务是对方的主要发展方向;如果对方注册地址面积相对比较大,一般来讲,企业实力较为雄厚;如果对方生产经营场所面积大、厂房、机器、设备多且新,说明对方在此方面的专业能力会强一些;而如果交易对方的以往业绩较为丰富,更能说明合作对象在合作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当然,建议借助专业工具,比如企业信用信息网、失信名单以及天眼查、企查查等专业工具进行查询。

二、合同的背景介绍条款

背景介绍条款也叫鉴于条款。一般而言,合同的背景条款并不是合同必备条款,特别是企业的常规业务通常使用格式合同时,比如有的生产型企业使用的零配件采购合同、产品销售等,条款固定,双方常年合作,此时,背景介绍条款没有必要。但是,对于不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特别是一些非常规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股权投资合同等专门为某项业务而签订的合同来说,背景介绍条款非常重要。

背景介绍条款一般出现在合同正文前,用于介绍双方合作的背景及合作目的,如有可能,律师建议此部分内容尽量如实、详尽。很多人忽略此部分内容,认为此部分内容无关紧要,或者此部分都是冠冕堂皇的官话、套话,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但是,此部分内容在关键时刻,特别是合同对于一些权利义务等内容未能进行明确约定时,容易造成双方对合同内容理解产生歧义,这就需要依据当时合作双方合作的初衷、合作目的、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对合同内容进行判断,这就是合同中的“背景介绍条款”的作用。 因此,此部分内容一旦发挥作用,将是重要作用,建议在合同起草时予以写明。

三、合同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是合同主要内容,权利义务约定应当明确具体。

在此部分约定中,常见的问题是权利义务约定较为笼统,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内容。有的单位甚至认为,权利义务无需规定得特别详细具体,只要约定对方在履行期到期时直接交付研究成果即可,这样约定简单明了,便于追究责任;有的企业惯于使用“全部”等概括性词语。事实上,这些约定都为双方履行合同埋下了隐患。

比如:有顾问单位在软件开发合同中约定,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软件开发所需的“全部“资料;没有明确约定甲方需要提交的具体的资料名称、内容,因此,在合同签订时,甲方实际上无法判断,公司是否有该等资料,这些资料的准备是否需要时间,这些资料是否会因为涉及保密等原因而无法提供;由此造成甲方在合同签订时对于合同是否能够顺利履行、何时履行完毕没有准确预判,这种约定极容易产生纠纷;有的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交付研究成功,在合同中却并未明确阶段性验收,更没有阶段性验收的时间和标准。这种约定的后果,很有可能是,甲方在履行过程中才发现自己对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一无所知,只有在合同履行期终止时才能了解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和乙方研究成果的质量;如果此时才发现乙方进展严重滞后,或者发现乙方研究成果存在重大缺陷,虽然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但是,甲方自己业务的开展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特别是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进展顺序分别约定义务履行的具体内容、具体时间,将合同义务进行阶段型分解,约定阶段性履行完成的具体标准,对履行情况进行分阶段验收,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入被动。

四、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适当。

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中常见的情形是约定过重。合同谈判阶段,有的当事人借助自己谈判过程中的强势地位,约定较为苛刻、严格的违约责任,认为这样既可以有效激励对方履行,又可以实现对自己权利的有效保障。比如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履行过程中对方延迟交货一天,己方就有权利立即解除合同;或者就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这种见解是一种误解。

我国的民法典对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强调的是对于损失的弥补责任,超过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被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我国对于过高的惩罚性违约金采取谨慎的态度,一般不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因此,一旦发生争议,对方就有可能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申请法院调整;法院调整的依据就是实际损失的大小。违约责任约定过重,还给当事人产生一种错觉,认为合同对己方有利,就对对方的履行评判过于苛刻,有时候会失去宝贵的商业机会。

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应当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律师的建议是,争议解决方式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公司业务需要决定。

有的人认为,把诉讼和仲裁同时约定,这样到时候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殊不知,这种情况法律会认定没有约定,到时候只能选择诉讼方式;有的当事人觉得诉讼解决就可以,为什么需要仲裁?其实,仲裁相对于诉讼而言,有自身的优势,对于爱惜自己商业信誉的企业,就愿意选择仲裁方式,仲裁的优点就是不公开审理,判决也不对外公开,因此,案件本身不会对企业信誉产生影响;同时,仲裁方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员往往在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当然,仲裁费用相比诉讼费用,成本较高。

企业还是应当根据自身需要作出选择。

六、合同的签订方式

根据《民法典》490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根据这条规定,签字、盖章都是企业法人签订合同的法定形式,依据《民法典》6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只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实践当中,有的合同约定:“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但是签订合同时往往却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在合同上签字的,有的是董事长签字,有的是总经理签字。这些签字盖章的混乱情形,引发了对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法律纠纷。

为此,律师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之日起合同成立。此约定,明确要求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同时,要求只有法定代表人才能在合同上签字。这样双重要求,有效避免了双方对于合同成立效力认定的歧义,同时,还能避免部分员工私用公章带来的隐患。

以上是根据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进行了梳理。合同签订是合同履行的基础,重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将为后续合同顺利履行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