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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北京市-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现岗位确定

时间:2022年12月30日

众所周知,以前企业女职工退休分为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和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2011年,北京市人社部门就女职工退休年龄统一为以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和非管理岗位加以区分,前者年满55周岁退休,后者年满50周岁退休,不再区分为女干部、女工人身份。

但由于管理岗位、非管理岗位的含义不明确,以及大部分企业岗位性质约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女职工退休年龄争议的案件。在司法审判中,各地法院虽有不同观点,但大都支持按现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下面,笔者结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劳动争议案件,就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进行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女干部、女工人身份退休年龄的成文规定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即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关于企业职工身份岗位的变化-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6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在国有企业内部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北京市人社部门: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退休,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

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规定:二、办理条件。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三、申报材料。正常退休基本材料为职工档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等。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5)二中民终字第12803号案件时,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丰台分局养老科咨询,其答复为:目前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依据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实践中的做法,判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根据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区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非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关于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的甄别-实践中管人可成为管理岗,管事也可称为管理岗,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也可以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中规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目前关于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这两个名词的含义,仅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中规定: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经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丰台分局养老科咨询,关于此问题答复为: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实践中管人可成为管理岗,管事也可称为管理岗,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中规定也可以。既无约定也无规章制度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岗位性质。但上述说法仅限于劳动者系非农户口。

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二中民终字第12803号案件中认为-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的国家规定确定

(一)案件背景

党利,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自2002年10月起在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影业公司)工作,2002年-2008年任单位出纳,2008年调入办公室工作,担任办公室行政人员。2010年6月11日,党利与保利影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继续担任行政人员工作。2012年9月初,党利临近50周岁,保利影业公司认为党利达到退休年龄,遂与党利沟通退休事宜,并通知党利准备退休材料。2012年9月中旬,党利向保利影业公司提交本人手书退休申请书、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等资料,准备办理退休手续,后党利将上述资料取回,拒绝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党利向保利影业公司回函称:当时由于我不了解国家有关退休政策,开始也认为自己到了退休年龄,按照企划部要求写了退休申请,提交了资料。之后我了解到我社保缴费和档案存档等问题出现无法直接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这时社保局同志也给了我一份文件,按照该文件,从事管理岗的女员工应该工作至55岁再办理退休手续。由于我目前从事的岗位为管理岗位,因此才要我提交个人退休申请才能在50岁办理退休手续。我个人认为既然国家政策规定我可以工作到55岁,那我坚持按规定处理。

双方由此就党利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产生争议。

(二)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综合考虑党利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以及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劳动合同实行法定终止制度,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之情形,才会导致劳动合同终止。针对本案而言,可能涉及到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目前可查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人社部对外公示的文件中均表述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技术)年满55周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综合上述规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的国家规定确定。保利影业公司主张党利在50周岁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举证证明党利在退休前为工人岗。经查询党利的档案及劳动合同,党利最初入职北京电表厂时,是以招工方式进入,其身份及岗位可认定为“工人”。其调入北京城建集团三公司工作后,当时形成的多份文件中均显示其岗位为清欠办干事、办事员、三级科员、干部等,其亦曾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进行年度考核,北京城建集团三公司在为党利开立社保账户时填写的身份信息为“干部”。可见在北京城建集团三公司工作时,其身份及岗位已经难以判断为“工人”。进入保利影业公司工作后,其先后担任出纳及办公室行政人员,如此岗位亦难以与“工人”身份及岗位相匹配。因此,保利影业公司以党利为工人身份,应当在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核准工作中将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标准从“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位的区别改变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区别,人社部门就此种改变未能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法律渊源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人社部门也未能就“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定义及其与法定标准“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界定,不具有司法操作性。因此,法院无法以人社部门通行做法作为判断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司法依据。保利影业公司以党利属于“非管理岗”为由主张党利在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节,双方当事人一致表述,女职工50岁办理退休手续,人社部门要求女职工本人手写退休申请,才可以办理。党利拒绝手写退休申请,并提出保利影业公司社保缴费基数低、其属于管理岗等事由,因此党利的退休手续尚未办理,其也未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案中不存在此种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综上,保利影业公司与党利所签劳动合同不存在法定终止的情形,至本案二审庭审结束,党利尚未达到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最后时点,双方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此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同类型案件相继作出了(2021)京 02 民终 164 号、(2021)京 02 民终 14303 号等民事判决书,相关判决均在综合考虑女职工工作内容及岗位职责、公司管理制度等情况,并基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女职工现工作岗位不具有管理性或不具有专业技术性的前提下,对公司主张女职工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