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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研究(二):对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时法律条款的适用

时间:2023年04月12日

子女婚后购房,父母往往予以资金支持。父母的出资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

本文旨在研究提供出资的父母与购房子女之间对于出资性质无约定的情形下款项性质认定的问题,结合此类案件中司法审判实践,探讨此类案件审理的逻辑和价值取向,并对提供出资的父母及配偶一方进行风险提示。

一、律师认为,在各方对出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规定的字面理解,该出资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司法实践当中,部分法院适用上述规定,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一)资金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动产物权,自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

资金属于特殊的动产。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24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非另有约定,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自资金交付至子女账户之日起,应当视为资金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二)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制度。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一般认为,此条规定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

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的,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自资金所有权转移之日起,资金的所有权人应当为夫妻双方。

(三)对借贷关系的主张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出资的父母主张是借贷关系的应当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提供出资的父母未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父母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出资应当被推定为是对子女的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第288页中认为:“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父母有关借贷的证据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首先,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其次,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五)实践中,有部分法院,在父母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子女要求偿还时,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比如(2021)京0106民初16088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婚后由父母一方为购房出资,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或出资方子女的赠与;李林、刘风(提供出资的父母)主张其出资为借款,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相应证据。现除提供李(己方子女)出具的借条,未提交关于借款合意的其他证据,故本院难以认定其在购房时已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本案纠纷正处于子女离婚纠纷的特殊时期,基于上述理由,难以仅凭李某(己方子女)出具的借条就认定出资为借款。

二、但是,律师在查询诸多案例后发现,法院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的理解存在重大歧义,有的法院认为,上述两个条款并不是对于父母出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的规定,而是适用于在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形下,判断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比如北京市二中院(2023)京02民终472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是对于父母为子女及其配偶出资购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非出资性质及归属的规定,故上诉人(配偶一方)援引上述条款主张涉案款项并非借款,缺乏依据。”意思是说,第29条只是在父母明确“赠与”的情况下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一方时才适用,而判断款项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时,本条不适用。

比如昌平区法院(2021)京0114民初69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诉争房屋有夫妻二人名义共同申请、签订购房合同、偿还贷款,诉争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诉争房屋的价款支付方式为贷款而非全款,且戈某(配偶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购房款赠与一方,故应当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认定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法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并不是为了解决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的性质问题,而是在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形下,该赠与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的问题;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但是未约定是赠与一方,就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的认定,更多法院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思路和举证规则,认定父母出资为借贷。

律师以“父母、出资、子女、婚后、购房、借贷、赠与”为关键词,查询法规库,符合“父母除银行打款记录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款项性质”的北京地区的案件共8件,其中根据民间借贷的举证规则认定出资为借款的案件共6件。

这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为:

(一)父母提供了打款记录,即已经完成了借贷关系的初步举证;如配偶一方主张赠与的,应当举证证明赠与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该规定第16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此时,提供出资的父母依据金融机构的打款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就完成了初步举证,如配偶方主张成立赠与关系的,配偶应当对于赠与关系提供证据。

(二)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赠与关系的举证难度高于一般的举证难度;而配偶方恰恰无法提供出资的父母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依据该规定,赠与的证明高度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而一般法律事实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可。现提供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款项为借款,配偶方主张该款项是赠与,显然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

在配偶方无法证明赠与事实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债务关系成立。

(三)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依据民间借贷规则认定款项性质为借贷的案例大大多于认定为赠与的案例。

正如律师调查所得,在此类案件的调查中,“父母仅提供打款记录而无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配偶方无其他证据证明赠与”的案件共八件,但是,经法院通过民间借贷规则审理认定款项性质为借贷关系的案件为6件,占到75%。

比如(2022)京01民终9902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中认为:“倪某某(提供出资的父母)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姜某(配偶一方)称案涉款项系倪某某赠与的款项,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倪某某(提供出资的父母)向姜某、倪某(夫妻二人)支付的案涉款项虽与姜某、倪某购买房屋相关,但在倪某某未做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其上述转款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对姜某、倪某二人的赠与。”

又比如(2022)京02民终11194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中也认为:“结合提供出资父母二人的经济能力,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认定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对配偶一方主张出资系赠与的请求,难以支持。”

(四)最高院部分法官也建议认定父母出资为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高级法官吴晓芳博士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部分及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解读》一文中指出,如果父母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无法确定,父母提供转账凭证主张为借贷关系,另一方主张为赠与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的固定,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在父母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另一方应承担该款系赠与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认定借款关系更公平合理。

四、总结

婚姻家事案件不仅仅是财产关系,更是涉及各方身份关系的案件。如果能够在前期就明确财产性质、明确产权归属,将有助于身份关系的明确和稳定。反之,对于财产属性遮遮掩掩,法律规定的背景及适用又模糊不清,在现实当中就会造成诉讼纷争不断。

由于各法院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的适用情形、制定目的解释不一,对同一情形下款项性质存在不同认定,造成了不同法院在面对同一案情时,产生了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的审判结果,使当事人对案件产生了不同的预期。在案例研究中,律师发现,如果一审法院适用民间借贷规则审理认定父母出资为借贷的,配偶一方往往利用上述条款提起上诉,主张父母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而一审法院认定父母出资为赠与的,提供出资的父母又以民间借贷为由上诉主张是借贷关系。可见,对于该种案件的审理和认定,已经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造成了当事人的不同预期,律师认为,司法应当对此统一认识和认定原则。

在当今社会房价高企,离婚率一直高位运行、父母有为子女购房的传统的现实状况下,对父母为子女提供的出资是借贷还是赠与的认定,实际上体现了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般情况下,父母根据传统为子女购房提供出资,目的在于解决子女结婚后的住房问题,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既不希望子女在几年婚姻之后巨额财产因离婚而分割于他人,也不在于日后取回出资。但是,在面临婚姻结束的问题时,社会不得不对此做出选择,律师认为,认定父母提供的出资为借贷,能够有助于降低子女对通过短期婚姻取得巨额财富的预期,更有助于弘扬劳动创造财富的社会价值,有助于弘扬家庭和谐家风,更有助于保护老年人财富。

而对于不同当事人,律师也提出不同的建议。对于配偶一方来说,应当对于款项性质、资产归属以及可能面临的债务有充分的认识和预期。对于购房资金的性质问题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夫妻双方购房接受父母大量出资的情形下,仅凭自己意愿单纯将出资认定为赠与也许只是自己的一厢情愿;预想到该笔资金仅仅是父母资助,有可能面临巨额债务,将使各方在处理婚姻关系、离婚财产处理时对资产、债务更有明确的规划和预期。而对于提供出资的父母而言,如能够在提供出资资助子女购房时,让子女签署借条,一旦争议发生,将更有助于自身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