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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相似判断之“哪吒”被诉侵权

时间:2023年04月26日

2023年4月23日上午,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了名为“促进版权法治保障,助力文化企业全面复苏”的4.26知识产权日专题培训。与会人员包括: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映辉律师、唐山市律协知产与仲裁委主任李晓月律师以及北京律协著作权专委会、商标专委会等律师。会议由北京律协著作权专委会主任、中永所执行合伙人王韵律师主持。

王韵律师以《诉讼实务中的实质性相似的法律判断》为题进行了主题演讲,并首先通过《五维记忆》诉《哪吒之魔童降世》侵犯改编权一案,着重向与会律师讲解了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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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韵律师代理的被告方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正式上映仅一个月就突破45亿票房,被誉国产动画之光;同年8月19日,一位箜篌演奏家发了一条微博指责电影抄袭。但是这个微博发出来之后,很多网友吐糟,说这样的构图如果都算抄袭的话,那么很多在先作品都能来主张权利了。随后,舞台剧《五维记忆》的主创方中影华腾召开了维权发布会,将他们的创意和设定用PPT的方式将双方剧情人设做了对比。《哪吒》一方没有任何回应。2019年11月,中影华腾正式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索赔5000万。2020年12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成了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并进行了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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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韵律师代理电影方提出两点答辩理由:1、原告的《五维记忆》舞台剧属于舞台表演,是一场演出而不是作品,因此不产生著作权。2、原告主张的所谓“相似之处”是原告过度解读演出内容,再歪曲理解电影内容后,人为生搬硬凑所得,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这里的第一个问题涉及戏剧作品保护客体的问题,王韵律师认为本案对戏剧作品保护客体的问题进行了很有价值的论述。什么是戏剧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而不是演出本身,所以从立法本意来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舞台演出所依据的剧本而非舞台表演。但是也有学者的观点认为,戏剧作品不应当局限于文字作品的剧本,而是包括了舞台、音乐、灯光、台词、表演等在内的综合体。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是演出录像而不是供演出的剧本,但由于原告主张的是舞台剧的剧情被侵犯,而原告提供的舞台剧演出视频是可以推断出相应剧情的,所以从演出中表达出来的情节可以作为戏剧作品保护的内容。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整台舞台剧构成戏曲作品,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告仅提供了舞台剧《五维记忆》的演出录像,并没有提供对应的文字剧本,但其中供舞台演出的部分,作为独创性的内容,是可以受法律保护的,并不局限于文字作品的形式。

基于此,本案进入第二个争议问题,也是本案核心焦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问题。为了阐述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精心制作了相似情节的对比视频并当庭播放,总结的相似情节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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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韵律师首先肯定了这样的对比方式是值得学习借鉴的,可以一目了然地展现案涉相似情节及元素的一一对应,且庭审效果非常好。但是,落在实际内容的对比上,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其他来源”的判断原则,原告运用抽象、模糊、宽泛的概括方式,抽取了两部作品内容中的零碎的元素,经过组合后进行的对比,是不客观的。比如:黑白精灵如外星人一般从宇宙中飞到地球,与魔丸灵珠投胎转世到人间能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黑白精灵通过羽毛与花神产生情感铺垫,哪吒与敖丙踢羽毛毽子增进了感情能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所谓第一次冲突、第二次冲突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这些仅凭这张图是完全看不出来的,审判实践中必然要求继续细化,才能构成足够的表达。而且同时,原告所罗列的电影情节能否相互关联成为一个有逻辑的完整情节?尽管如此,基于律师审慎的义务和专业的态度,王韵律师按照原告的对比逻辑,还找到了《绝代双骄》作为在先作品,当庭陈述其完全可以与原告主张的侵权情节一一对应。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在原告主张的八个情节中,四个情节和原告舞台剧实际内容客观不一致;另外四个情节则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所以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原告随后上诉但后又撤回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生效。

王韵律师认为,原告总结概括的内容还仅仅处在思想层面,这种将零碎元素进行拼接后的内容没有结合具体情节和逻辑,并未达到具体的表达应有的要求;且诉请的全部情节的前后串联,也未展现出作品的核心内容,是无法主张与被告电影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

其后,王韵律师还通过对《潜伏》诉《地下 地上》侵权案、小猪小象绘本侵权案、兔子雕塑作品侵权案等多个典型案件,详细阐述了实质性相似判定及判断过程中的权重等问题。版权案件比较复杂,王韵律师希望版权律师一定要重视著作权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回到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来理解实质性相似的判断等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