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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的新商机

时间:2017年11月20日

投资基金的新商机
中文内容:投资基金的新商机通过立法改革投资基金行业,为中国经济转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也为投资基金带来了无限商机文 《法人》特约研究员 刘兴成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整整9年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与其他法律修改不同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与其说是修改,倒不如说成是新的立法。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法》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制度上,都属于凤凰涅,浴火重生。

在修改中,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了多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新基金法实施后,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
基金公司应在业务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转变审核理念,积极支持行业创新。
在新法监管之下,行业迎来新的机遇。
投资基金垄断不再

证券是权益凭证的统称。所有的投资基金都是证券投资基金,因投资基金都有书面凭证。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没有本质区别。
《证券投资基金法》可以简称为《投资基金法》。
旧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
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事实上,由于金融业一直由国有企业垄断,具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条件的几乎全部是国有金融企业,民营企业鲜有具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条件的。

这也就意味着,之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实际上限制甚至排斥了民营企业控股基金管理公司,从而阻碍了民营企业进入公募基金业,
导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上,是一种所有制歧视,违反了中国宪法规定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笔者认为,旧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弊端主要有两个,一是形成了国有金融企业的进一步垄断和近亲繁殖;
二是制度上的不公平导致无法形成基金业的真正、充分竞争,这是公募基金巨亏10多年的最真实注脚。
旧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因保护国有投资基金垄断而自相矛盾,
其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是,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但第十三条第(三)项又规定,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有了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相当于民营企业的一亿元真金白银与国有金融企业的一亿元不一样,
民营企业的一亿元人民币没有国有金融企业的一亿元人民币管用。笔者认为,该项规定违宪,对证券市场弊大于利,在为中国投资基金业帮倒忙。
而此次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取消了“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的规定。
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还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经核准,可以从事公募投资基金业务。
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新颖之处还不止于此,新版增加了3章:“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和“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次将“私募投资基金”纳入法律的轨道,第一次将投资基金专业服务和行业协会管理纳入法律的轨道。
笔者认为,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将国有垄断公募投资基金的局面打破,体现了投资基金业的“顶层设计”改革,
在投资基金业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中国只有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分,没有国有基金和民营基金的区别。民营资本有权从事公募基金,
国有资本也可以做私募基金;投资基金打破了垄断,实现了自由和充分竞争。
商机无限
通过立法改革投资基金行业,为中国经济转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也为投资基金带来了无限商机。
首先,以往的投资基金都是“准基金”,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设立的投资基金才是真正的投资基金。

以往的投资基金,按公司或合伙企业设立,仿照国外的投资基金运作方式运作。严格来说,这是公司或合伙企业经营投资基金资产,
体现的是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本质和特点,不体现投资基金的本质和特点。
投资基金是一定的机构发起,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形成投资基金财产交给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进行组合投资,以投资所得收益回报给投资者的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基金具有的本质和特点是:投资基金是财产的集合,投资基金没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能自己买卖股票或股权;
投资基金体现信托关系,是外部管钱,不是内部管钱;投资基金是零税收,投资基金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
投资基金的杠杆率不受限制,一个注册资本1亿元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管理上千亿元、上万亿元的投资基金资产;投资基金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其次,公募基金须经证监会注册;私募基金经行业协会登记备案。

没有经过备案的私募基金不能叫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有可能得到政府投资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享受减免税;
备案的私募基金有可能得到社保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投资范围不受限制,所有的市场均可以投资。
第三,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证监会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业务。
不管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做公募基金都有3个途径:直接设立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主体收购、兼并;私募基金经核准,做公募基金。

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厘清了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私募基金应当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而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法人和自然人。
笔者认为,获得制度保障商机的投资基金,经历近几年的低迷和优胜劣汰之后,会象新版《证券投资基金法》一样,获得新生。

与此同时,私募基金将会摆脱“非法集资”的形象;公募基金有望告别长期亏损和王亚伟辞职这样的“人财两空魔咒”;
中国基金业过去存在的资源错配问题得以解决。投资基金从此将进入不存在制度性垄断的自由竞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