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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基础问题七十六问(下)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Q4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A43、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Q4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A4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对于病假工资的标准,应以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为准,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Q4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期限?

A45、(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Q46、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怎样支付工资?

A4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劳动者未办结工作交接而暂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Q47、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相关标准如何执行?

A47、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Q48、当前有几种工时制度?

A48、三种,分别为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


Q49、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应经过什么程序?

A49、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向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Q50、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哪些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A50、(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4)因劳动者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5)实行轮班作业的;(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Q51、不定时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哪些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A51、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2)外勤、推销人员;(3)长途运输人员;(4)常住外埠的人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Q5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A52、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总工时的,需支付劳动者延时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支付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Q5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工资吗?

A5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Q5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A54、(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Q55、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55、(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Q56、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A56、(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用人单位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Q57、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

A57、不可免除,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仍应履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Q58、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A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Q59、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A59、(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Q60、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A60、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Q6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如何计算?

A61、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Q62、因解除或终止合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是否需要纳税?

A62、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Q63、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A63、(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规定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Q64、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双方各承担什么义务?

A64、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在办结工作时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Q65、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A65、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Q66、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规定?

A66、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Q67、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A6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Q68、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后,当事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A68、申请人自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Q69、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该如何处理?

A69、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Q70、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怎么办?

A70、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Q71、哪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

A71、(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及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Q72、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不服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A7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时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Q7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73、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Q7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7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Q75、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75、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Q76、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76、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