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絮语“竞业限制”04

时间:2023年06月27日

【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无论诉讼部分还是非诉部分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庞大且庞杂,商业秘密背后有许多规则并未出现在法条中,这些规则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初衷和目标,法条永远是有限的。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里,絮絮叨叨不失为是个好的办法。大体有序,又不拘于时间。我的本意是不限篇幅、不限字数、不限时间,实现写作自由。原本今年是在写作《絮语商业秘密》,首篇解释了“絮语”的意思。但因为突发感慨,竞业限制的一些内容就被抽离出来先行发表了,所以依然用了“絮语”两字。特此说明。】

 

6月25日下午,有幸去参加了一个商业秘密会议,第一位演讲者是美国律师Sean.li。李律师的主题是《美国商业秘密法律的最新进展----竞业禁止条款》。我非常有兴趣,所以听的特别认真。

李律师谈到的几个问题归总如下,但如有错误,也请李律师谅解:

1.时间线和问题的提出:(1)2016年3月26日,美国财政部经济政策办公室发布了《竞业禁止合同:经济影响和政策影响》,发现竞业禁止协议的过度使用和滥用;(2)2016年10月25日,奥巴马总统发布了工作组产品:《竞业禁止改革:政策制定者国家政策指南》和关于竞业禁止的行动呼吁;(3)2018年、2019年,有参议员陆续提出竞业禁止条款的不合理性;(4)2019--至今,各类听证会、研讨会分析讨论竞业禁止条款对政策、经济及雇主、雇员影响分析;(5)2020年12月,拜登总统将竞业禁止改革确定为其政纲的一部分,规定的政策是“作为总统,拜登将与国会合作,取消所有竞业禁止协议,除了极少数对于保护狭义类别的商业秘密绝对必要的协议……”(6)2021年7月,拜登总统发布了《关于促进美国经济竞争的行政命令》,其中,他“鼓励……(注:是个人名)考虑与委员会其他成员合作,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行使……法案,旨在限制不公平地使用非竞争条款和其他可能不公平地限制工人流动性的条款和协议。”之后两党议员陆续提出其他法案:适用范围有所区别。(7)2023年1月开始,又陆续提出此类问题……后续的不说了,反正美国还在调整中,还没有定论。李律师也讲到商业秘密诉讼的几个要素和商业秘密确定的时间,这几个要素在我们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所规定。

2. 但是,我有兴趣的是李律师讲的“竞业禁止条款或协议是个什么?限定什么?”茶歇时拦住李律师,一堆问题问出来,大约我说话语速太快,李律师从耐心解释到很绅士的语塞。我得到的信息是,课件讲的竞业禁止包括所有企业想限制员工的,比如他提到的案例:保安离职后不得在方圆100英里内就职保安工作;企业给不给被竞业禁止的员工补助一般由企业自行决定;没有具体划分秘密都是什么;绝大部分州有竞业禁止条款,有的州没有;竞业禁止条款等同于非竞争条款等等。非竞争条款,我们称作不竞争条款,是我们拟定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中的一条,内涵和外延十分明确,对企业有所限制,不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对员工有保障,明确的条款含义,员工才能很好的履行义务。在我们拟定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里还有一条“不披露条款”。有律师是不是想问,都保密协议了,咋还有“不披露条款”?这里的不披露是指:比如写论文、授课、求职、闲聊、喝酒撸串中的无意识披露,是对类似行为的约束。最近就看到一则消息,一位学生看到网上讨论、比较各国武器装备,很想说说目前我国自创的高端技术,但经过询问导师,被制止了。尽管学生只是了解一些技术,可能并不接触真正的实质性内容,但是导师和学生的警惕性还是蛮高的。秘密就如同拼图,10个人10个碎片就可能拼出整幅图来。所以可见,某一用词相同或相近似,含义不一致时,内容相距甚远。

我们的法律建构是不健全还是比较健全了?我刚工作时,跟着老师和学长们参加国家科技法律框架的设计,所以知道法律框架是经过各部委、法律专家、司法部门反复论证的,不是想搞一个法律就搞一个法律的。三十年前科技法律刚起步时做的法律框架随着社会进步不一定契合也是在所难免的,需要不断调整。现代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从德日英美搬来的,某些词语、内涵外延翻译不准确是很可能的,但是美国的全面限制员工的竞业禁止框架,必然与经济发展有碍,这点应该是通识吧。这几年经济不景气、就业率低迷、科技创新难度增大,难怪“竞业禁止条款”都要放在美国国家政策层面去讨论。“取消所有竞业禁止协议,除了极少数对于保护狭义类别的商业秘密绝对必要的协议……”“适用范围有所区别”……从这几点就可以看出搞清楚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条款的重要意义。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绝对是针对商业秘密必须十分明确且只针对极少数员工的。我们国家有相对周延的法律架构,扎根下去,就不会从左到右、从上到下地跟着东西南北风飘摇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