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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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絮语法律上的四大秘密(1)

时间:2023年07月05日

有一次在外地讲商业秘密课,讲到国家四大秘密。有律师以不客气的口吻提出:商业秘密还没搞清楚呢,你又整出那么多秘密。我不禁语塞。有人吃饭狼吞虎咽,有人吃饭细嚼慢咽,但总不能把葱姜蒜花椒大料放一个碗里嚼吧。这在《絮语商业秘密构成的预置条件》一文中也提到类似的情况。类似的几件事情下来,对听讲的对象就十分挑剔了。部分听者希望直接教他(她)如何在花园里挖到金子,人家都拿着铁锹呢,拿着塑料勺的不听也罢。

国家有四大秘密是法律设定的,剥离清楚剩下的就是商业秘密,这是条捷径;能够相互融通,则是跑步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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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区别在《絮语竞业限制(1)》中已经说过,如果公司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加以区分,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署就会走向不利于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同时既不利于企业,也不利于员工的方向。本文对公司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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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工作秘密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与公司秘密、商业秘密相同的一点(与国家秘密不同的一点)是,工作秘密、公司秘密、商业秘密都是法律主体自行划定保密范围和涉密人员,并确定保密期限的。但是在权利、义务等方面,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公司秘密在法律规定上是有明确界限的。

工作秘密大部分律师几乎没有接触过,说几个案例(案例来源:国家保密局官网),一目了然工作秘密。

【案例1】某县政协经联委干部柳某,为方便撰写该县《政协志》,在未经保密审查的情况下,将自行收集的5000余份政协系统电子文件资料(含标“机密”4份、标“秘密”6份),于2015年3月通过互联网计算机上传到个人百度云网盘账户,直至保密检查被发现。经鉴定,上述10份标密文件资料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部分文件资料包含政协工作敏感信息、工作秘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柳某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2】2017年12月,某县辖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造成1人死亡、多人重伤。事故发生次日,案发地所在的镇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包某等人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视频以及其他部门现场拍摄的收集证据视频,转发给与事故处理无关人员。相关视频流出后,在微信、微博、论坛上不断扩散,对事故调查和舆情导向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后,县纪委给予主要责任人包某政务处分,有关部门对其他责任人分别进行诫勉谈话。

【案例3】2017年8月,某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综合执法支队干部黎某从机要科领取了6份标密文件(4份机密级、1份秘密级、1份警务工作秘密)后,前往修理厂修车,期间不慎将上述文件丢失。刑侦总队当即向省公安厅汇报,同时全面组织查找文件,并找回5份文件,但1份警务工作秘密文件查无下落。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黎某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监管、领导责任的支队长和支队政委分别进行通报批评和保密约谈。

一、从国家法律保护层面看,国家秘密是最强保护

【案例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高辛茂、北京传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1.案号: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903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
第一次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监字第828号《民事裁定书》
第二次申诉: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414号《民事裁定书》

2.基本案情

一审查明:北京一得阁墨汁厂成立于1965年1月1日,1997年12月26日更名为北京一得阁工贸集团,2000年11月16日又更名为北京一得阁工贸中心,2004年7月7日又更名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高辛茂于1978年调人一得阁墨汁厂工作,先在技术股工作,1987年后任副厂长、副经理等职务,曾主管生产、行政、劳动、技术检验、市场开发等工作。其中1987年至1995年任主管技术的副厂长,其职责是负责全厂的技术开发、产品升级换代、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及日常技术管理方面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领导制订技术标准、工艺操作规程等。一得阁墨汁厂于1967年研制成功了北京墨汁,又于20世纪80年代研制开发了“一得阁墨汁”和“中华墨汁”;1996年5月24日,上述两种产品被列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1997年7月14日一得阁工贸集团还成立了保密委员会,高辛茂任副组长。此外,一得阁公司还自1995年开始研制开发了“云头艳墨汁”,“云头艳墨汁”于2003年正式投产。一得阁公司采取主、辅料分别提供的办法对墨汁配方进行保密。传人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9日,系家族式企业,共有股东13人,高辛茂出资20万元,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其妻王淑云为法定代表人。2002年底传人公司生产出了“国画墨汁”、“书法墨汁”、“习作墨汁”三种产品。2003年5月9日,一得阁公司与高辛茂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5月27日一得阁公司公证购买了传入公司生产的三种产品,一得阁公司认为上述三种产品的品质、效果指标与其生产的“一得阁墨汁”、“中华墨汁”、“北京墨汁”相同或非常近似。

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1998年1月4日发布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涉密人员离、退休或调离该单位时,应与单位签订科技保密责任书,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本单位同意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任何单位从事与该技术有关的工作,直到该项目解密为止。

3.一审判决:

(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高辛茂不得披露所掌握的一得阁公司的商业秘密,亦不得参与墨汁产品的生产;

(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传人公司不得披露、使用高辛茂向其披露的一得阁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停止生产、销售墨汁产品;

(3)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传人公司将其库存的墨汁产品交法院销毁;

(4)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传人公司和高辛茂共同赔偿一得阁公司3万元。

4.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一次再审:驳回再审申请。第二次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5.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一得阁公司主张权利的“中华墨汁”、“一得阁墨汁”、“北京墨汁”及“云头艳墨汁”的配方已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但一得阁公司要求保护此四种墨汁的生产工艺的请求,不予支持。(2)虽然一得阁公司未与高辛茂订立书面保密协议,但高辛茂作为一得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3)高辛茂、传人公司关于有关其墨汁配方是依据公知资料、独立研制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4)综合分析本案事实,并结合高辛茂与一得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便以最大股东身份参与组建传人公司的事实,应当认定高辛茂违背了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向传人公司披露了一得阁公司的墨汁配方,故高辛茂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5)传人公司明知高辛茂披露的墨汁配方属于一得阁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予以使用,亦侵犯了一得阁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停止侵权并与高辛茂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