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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和解”的总结与思考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一、和解概念及一般分类

依百度百科,和解[1]一般做动词使用,指结束争端、重归于好。

依中国法学会解释[2],和解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学理上一般将和解分为以下两大类:

1.诉讼和解:即在诉讼程序中发生的和解;

2.诉讼外和解:即在进入诉讼程序前或诉讼程序终止后发生的和解;诉讼程序终止后发生的和解依人民法院是否参与又分为执行和解和执行外和解两类,其中:

(1)  执行和解:是指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和解内容是口头的,需由法院执行人员将和解内容记入笔录,各方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和解内容是书面的话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和解协议,应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将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

(2)  执行外和解:是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和解,但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和解协议或口头达成的和解内容未记入法院笔录。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渊源及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故执行和解协议是执行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在一定范围内所做的调整,对执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比如考虑到实际履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由其他人替代履行、以物抵债、提供担保、适当放宽履行期限、履行的方式等等。

从实际效果上看,执行和解可以看成是广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部分,是对相对机械性的法律的一种灵活性运用,对于实际解决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救济途径

1.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就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

2.放弃原生效文书的执行,另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

特别提示:

1.不得就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恢复执行受两年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以以时效超过两年进行抗辩,法院将不予执行。

3.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明确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四、执行外和解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救济途径 

对于权利人而言,当然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就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或放弃原生效文书的执行,另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内容(同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不同的是: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执行外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其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规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按照下列情形[3],分别处理:

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4.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5.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注:

[1] 和解(汉语词汇)_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2%8C%E8%A7%A3/61136222?fr=aladdin

[2] 中国法学会“法治百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