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永律师事务所!

欢迎您的咨询:+86-10-57058508

业务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大唐狄公案》再获胜诉——翻译作品抄袭的判断标准

时间:2023年10月11日

一、本文聚焦的案件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的定义可知,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翻译作品作为典型的演绎作品,虽然是以已有作品为基础创作的,但其演绎行为必须符合独创性要求,既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又与原有表达融为一个整体[1]。因此,通常即便是对同一原作的翻译,不同的翻译者会因对原著的不同理解及其独特的文字选择而形成完全不同表达,成为各具独创性的翻译作品。本文借助近日刚收到的二审判决,就翻译作品抄袭的判断标准问题进行简要讨论。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基本信息

微信图片_20231011164256.png

(二)案件经过

由著名翻译家陈来元、胡明等翻译的《大唐狄公案》在豆瓣读书评分高达9分,被列为豆瓣十部高分推理悬疑小说之一,广泛受到读者好评。2019年,陈来元、胡明(以下统称“原告”)发现,由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的《大唐狄公案》系列图书,系抄袭自原告在先翻译的作品,故将被诉侵权图书的出版社及经销商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通过细节对比,认定被诉侵权图书抄袭了其他译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与权利图书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判令抄袭方承担侵权责任。

(三)审理焦点

针对两部翻译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焦点问题,以下梳理审理过程中各方观点及法院的审判理由。

一审原告:

被诉侵权图书与原告权利作品存在大量、多处“个性化表达”雷同,部分文字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图书抄袭痕迹明显。翻译作品在情节架构上无自主创作空间,译者的独创性只能通过字词选择和句式结构的运用得以表现,翻译作品的表达往往会因为译者的专业背景、对外文和母语的熟练应用程度、翻译经验及个性特质而有较大的不同。若非抄袭,不可能出现选词的大重复、语句结构的多处相似。然而被诉侵权图书中,明显存在多处与原告作品“个性化表达”的雷同之处,甚至于多处原告错译、添补、改译的内容,在被诉侵权图书中都能找到完全一致的内容。在被诉图书中,与权利图书篇名译文相同相似的字数122字、专有名词译文相同相似的字数3493字、相同相似的字数2631字,共计6246字。具体对比如下:

1、被诉侵权图书中有抄袭后未删除、替换之处,为抄袭“铁证”

被诉侵权图书“紫云寺奇案”故事篇章中,将案发地点“Tong-kang”翻译为“彤岗”。“彤岗”这一地名在被诉侵权图书中出现22次。但在同篇章中,却有一处被翻译为“且末镇”,而“且末镇”正是原告对“Tong-kang”的翻译,为原告的创造性意译。此处错误明显为抄袭后忘记替换、删除所致。

2、原告的部分错译、意译及改译,被诉侵权图书原样照搬,是认定抄袭的关键点

(1)错译举例:

原告将原文chucked一词翻译为“吃吃一笑”,但“吃吃一笑”过于娇俏、并不适宜形容老者,此为原告早年间的翻译错误所致,而被诉侵权图书原样照搬。

(2)意译举例:

a. 原告将“the uniform of cavalry captains”译为“身着巡骑校尉戎服,护心镜、铁披肩光亮闪烁”,被诉侵权图书翻译几乎一字不差,而“巡骑校尉”并非唐朝官职,这是原告在架空背景下创造的官职名。

b. 原告将“a large tilt cart with silk curtains”翻译为“罗帏篷车”,“罗帏”便指丝绸帘子,而被诉侵权图书又赘余添加了“车上挂有丝绸帘子”,明显为抄袭而出现的文义重复。

c. 原告将原著中模糊的刑罚描述翻译为“拶了十指”,被诉侵权图书完全照搬这一翻译,实际上“拶刑”较为生僻、且多为对女子的刑罚,而原著中受刑人为男性,原告翻译具有独特性,被诉侵权图书的译文完全照搬。

(3)改译举例:

Plums直译为“李子、梅子”,原告改译为“蜜枣”,被诉侵权图书原样照搬。

(4)原告未翻译或增补翻译的部分,被诉侵权图书同样没有翻译或进行了完全一致的增补。

如原文“a whole roasted pig”直译应为“一整头烤猪”,原告没有翻译“烤”,直接翻译为“一只整猪”,被诉侵权图书也仅翻译“一整头”、未翻译“烤”。再如原告在狄公与友人道别后,添补翻译了“各回公廨”,原著中并不存在“回”到哪里的内容,“公廨”这一表述也非常生僻,而被诉侵权图书同样是完全一样的翻译。

3、被诉侵权作品中的故事篇名、官职名、人物姓名多处与原告翻译相同

(1)涉案18个故事篇名中,被诉侵权图书有17个故事篇名与原告相同相似。例如,“The Red Tape Murder”根据原著不可能直译为“红丝黑箭”;“He came with the rain”原文存在多种直译方式,而被诉侵权图书选用了和原告一模一样的“雨师秘踪”。

(2)原著中人名往往只有姓氏的拼音,原告多创造性意译、添补全名,而被诉侵权图书中,多处人名翻译与原告完全相同。如:将“Ding”翻译为“丁香”、将“MingAo”翻译为“米大郎”、将“Lao-woo”翻译为“沈五”、将“Liang”翻译为“梁体仁”、将“Hou”翻译为“侯钧”。

综上,首先,原告翻译的篇名、人名虽简短但精妙,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且数量多、重复率高。其次,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并非单个篇名、单一人名作为作品保护,而是属于原告翻译的独创性表达。最后,作品标题并非一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要“看标题是否能传达出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对有独创性的标题可以给予著作权法保护”[2]。例如《Waterloo Bridge》直译就是滑铁卢桥,而电影中译为《魂断蓝桥》,引用中国蓝桥相约的传说,隐喻了电影中女主人公的悲惨爱情结局,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并不是随便就可以翻译出来的,完全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被诉侵权图书的多处长句翻译,其具体表达、对仗句与原告翻译高度相似。

微信图片_20231011164444.png

一审被告:

主要观点:被诉小说系他人对高罗佩原著进行翻译的作品,并非改编自原告翻译的权利作品,未抄袭原告权利作品,且被诉小说和原告翻译的权利作品相同相似部分也是公共领域的翻译部分,翻译作品可创作的范围极小,大多数基本翻译均只有差不多的中文翻译表达。

一审法院:

 关于被诉小说是否侵犯原告翻译作品复制权的问题。鉴于两者皆是以荷兰高罗佩的英文著作为基础的翻译作品,故一审法院不再从两者情节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角度进行分析,而是从“接触可能性”“细节比对”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在“细节比对”方面,通过在上文事实查明中进行比对,两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根据翻译工作的一般规律,虽然翻译会受到原著的文字及文意的限制,但翻译不是机械地找出与原著文字一一对应的中文词句。对于同一个英文单词,可能会有多个与之同义的中文字词对于同一句英文,可能会有多种与之同义的中文表达方式。对于同样的原著,不同的翻译者会根据自己对原著的理解,选择不同的中文词句和表达方式,或直译或意译,有很大的选择、判断再创作的空间。因此,翻译的结果具有翻译者的个性,不同的翻译者所翻译出来的结果很少是雷同的。通过综合考虑涉案翻译作品比对情况,足以认定被诉小说不是独立翻译的结果,而是抄袭自较其出版发行时间在先的原告翻译作品,侵犯了原告对其翻译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 

 原告主张的字词、人名、地名、作品名称等不能表达思想感情,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亦不应当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联合出版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

本案中,被诉侵权图书是否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一般应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其他来源”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

本院认为,原告的权利作品出版时间均早于被诉侵权图书,且在相关文学领域获得了一定知名度,故联合出版公司、联合天畅公司具备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性。而在被诉侵权图书中所使用的大量字词名称以及形成的长短句翻译表达等经过比对可以看出与原告翻译的涉案作品高度相似,且联合出版公司、联合天畅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出版发行的被诉侵权图书相关内容具备其他合理来源,故被诉侵权图书构成对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小说的抄袭,且未为该二位译者署名,侵害了原告对其翻译作品享有的相关著作权。联合出版公司、联合天畅公司作为专业的出版发行公司,在原告翻译的小说作品具备较高知名度且多次出版的情况下,未能尽到与自身审查能力相当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涉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

三、小结

本案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反复强调,面对翻译类作品的抄袭问题,首先应当厘清翻译作品本质上是基于原作又产生独创性表达的演绎作品。理论上,不同译者对同一作品、同一句话的翻译绝不会完全相同,完全相同的词、句只可能是唯一的译法或通常译法,比如某一专业领域的特定表达,如“宪法”、“刑法”此类的唯一专业词汇,或者有翻译在先的特定名词,如“拿破仑”、“颐和园(Summer Palace)”。而由普通词语连缀而成的一般语言,译者的翻译往往各有千秋。而本案例证中,无任何专业词汇、特定表达,反而存在一些生僻字词和对仗工整的语段,但被告翻译与原告几乎完全一致。以汉语言组合、表达的多样性而言,如此因“巧合”而产生对仗句相似的概率极低。即便是原创文字,都足以因此而判断构成侵权,并不论文字的多少。

高罗佩原著是用现代英语写就的一部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原告二位资深翻译家,是在读懂英文的基础上进行了“再加工”,运用译者古汉语和旧体诗功底,将英文原著翻译为雅俗共赏的白话体小说。而被告翻译风格杂乱,翻译腔与古汉语交替出现。例如:“紫云寺奇案”故事篇章中,狄公随从马荣一面与旁人招呼“李相公……相公何事奔忙”,后续感叹随即变为翻译腔浓重的“我的老天爷!”狄公前文称为“外邦异族人”后文称“胡人”。被告翻译语言、风格的差异,明显为抄袭所致。

本案前后历时三年,最终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维护了原告的权益。从本案审理思路可知,翻译并不是机械地根据字典找出一一对应的词句。面对同样的原文,不同的翻译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原文的不同理解,使用不同的术语和方式加以直译或意译,有很大的选择、判断,甚至再创作的余地,它打上了翻译者个性的烙印,是个人智力创造的产物,因此,翻译的结果也很少是雷同的,更不会出现一一对应的情况,本案中出现的便是最典型的照搬类抄袭,因此经不住具体表达的对比。本案中法院的审理方式及判决要旨,也能够对翻译作品抄袭的判断标准等问题,提供更多的办案思路。


注:

[1] 王迁:《著作权法(第二版)》,15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

[2] 陈锦川著:《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第10页,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