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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38亿欠债3.8亿 免死未消改革焦虑

时间:2017年11月20日

吴英38亿欠债3.8亿 免死未消改革焦虑
中文内容:凤凰财经专栏作者刘兴成系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融经济师,财经法律评论员。
■财法说之刘兴成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给吴英颁发了免死令牌。吴英案被最高 人民法院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这暂时消除了公众对吴英被判死刑的焦虑,但吴英案关于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争议还在延续。公众对金融改革的焦虑并没有消除。
吴英案的基本事实,是本色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吴英陆陆续续向包括亲朋好友在内的11位自然人借款7.7亿元,用于本色集团高速扩张。
本色集团投资了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等子公司和业务。
本色集团用高息民间借贷,高速发展产业,因成本高而孕育了较高的经营风险。这种商业模式要取得成功,
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资产价值处于高速成长期,否则,收益覆盖不了成本;二是需要很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否则,资金链很容易断裂。
吴英和本色集团几近将这种商业模式演绎成功。吴英最负盛名时一度被外界认为身家达38亿元,位列2006年胡润中国女富豪榜的第6位。
本色集团的形势和吴英的个人命运,却因债务纠纷、吴英被捕和本色集团的资产被混乱处理而直转急下,被司法机关认定诈骗3.8亿元。
按说,吴英案是一道小学生都能算得出的简单算术题:1、只有信誉好的企业和个人才能借到高达7.7亿元的巨款。
2、直至吴英案发后,大多数债权人仍然认为,本色集团有能力偿还借款,否则,他们不会持续给本色集团贷款。
3、本色集团及吴英借款利息高,但以每平方米两三千元购买的酒店、房产,涨到每平方米一万元左右,收益可以覆盖成本。
4、38亿元的资产,完全可以偿还3.8亿元的债务。5、38亿元资产是胡润富豪榜评估的,而胡润是英国注册会计师,在国际会计师行业有7年工作经验,
被称为研究中国民营经济的“教父级”人物,胡润富豪榜与福布斯富豪榜在中国的权威性相差无几。
吴英以涉嫌集资诈骗3.8亿元被浙江两审法院裁判为死刑。犯罪的本质,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一个人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公共利益,
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是天经地义的。如果吴英真的有十恶不赦的行为,谁会同情一个罪大恶极的人?
吴英被两判死刑后,每次都得到了公众汹涌澎湃的支持。凤凰网曾就吴英案专门进行了民意调查,在6,532份投票中,反对判吴英死刑的意见占据了压倒性优势,
88%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判死刑。经济学家刘业进也向1万多人做过吴英被判死刑的调查,94%的人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判有问题,只有6%的人同意判决吴英死刑。
众多的法律专家、企业家、经济学家、其他领域的学者和新闻媒体在为吴英辩护的同时,把矛头指向了金融垄断。
他们认为吴英的命运到了这一步,是因为吴英的企业本色集团向金融机构贷不到款,才从事高息民间借贷的。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缘起于金融垄断。
国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对金融垄断的指责感到很冤枉。他们认为金融机构很多,也有民生银行[-0.76% 资金 研报]这样的民营金融机构存在,
金融业竞争非常激烈,每年的考核指标都很难完成,能谈得上垄断吗?
从单个金融机构来看,即使是2008年以后成为全球最大、最赚钱银行的工商银行[-0.29% 资金 研报],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

《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要证明工商银行构成垄断,
首先要证明工商银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要证明工商银行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第三要证明工商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工商银行在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中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更不可能在整个银行业和金融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单个金融机构确实不存在垄断。

单个金融机构不垄断,不等于整体国有金融机构不垄断。《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整体国有金融机构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就构成了垄断。
从表面上看,整体国有金融机构没有达成书面的垄断协议。实际上,有政府部门庇护国有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很难进入金融业。
由民营资本控股的民生银行[-0.76% 资金 研报],虽然例外地进入了金融业,但一直被监管部门控制,民生银行的核心高管都是监管部门任命的,
不是按照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选择和聘任的。因此,各国有金融机构根本没有达成书面垄断协议的必要,就实现了整体垄断。
由于存在整体垄断,国有银行没必要下大力气创新和改进金融服务,没必要把客户当作上帝,没必要扶植实体经济。国有银行只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主要靠利差和收取各种各样的费用,就足以成为最赚钱的行业。
由于不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国有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的充分竞争,只有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简单竞争和假性竞争,
没有真正提高金融业的效率,更没有发挥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国有金融机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整体集中。
综上所述,整体国有金融机构具有《反垄断法》规定的全部三种垄断行为。从片面的角度、意识形态的角度,为国有金融垄断进行辩护,没有任何意义。
国有金融垄断是明摆着的事实。国有金融垄断限制甚至排除了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
如果没有金融垄断,被认为有商业禀赋的吴英,让本色集团向金融机构低息贷款,解决企业经营中的资金需求,就无从发生吴英案。
吴英案的发生,让全社会反思金融垄断的弊端,从而督促金融体制改革。
温家宝总理最近宣布,中央已统一思想要打破金融垄断。打破金融垄断,放宽金融业准入,民间资本获得平等地位,实现公平竞争,是金融改革的正确方向。